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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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亂源,應該將尤太人完全排除在俄羅斯的社會生活之外。歐洲
人權法院認為,當事人聲稱整個尤太種族是俄羅斯的罪惡泉源,此
乃對於尤太種族之攻擊,與公約的寬容
(
tolerance
)、社會和平
(
social peace
)
及不歧視
(
non-discrimination
)
價值衝突,因此違反
公約第
17
條。
在
W. P. and others against Poland
,
51
當事人想要組織「全國布
爾什維主義及尤太復國主義波蘭被害人協會」(
National and Patri-
otic Association of Polish Victims of Bolshevism and Zionism
),不過
不被允許。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此協會指稱少數族群尤太人迫害波
蘭人,而且兩者之間不平等。因而這些理念可被認為是反尤太主義
之復興,而當事人呈遞法院之文件亦呈現其為種族主義者,有反尤
太主義之意識。因而歐洲人權法院引用公約第
17
條,認為當事人
不受公約第
11
條之保障。
第二種途徑是如果案件內容有關過去納粹及法西斯,歐洲人權
法院建立「明顯確認之歷史事實」(
reality of clearly established his-
torical facts
) 原則,並且援用公約第
17
條排除否認這些事實之言論
的保障。
例如在兩個
Witzsch v. Germany
52
案件中,當事人發表否認第二
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政權設立毒氣室及進行大屠殺,並稱這是「歷
史謊言」,因而被判刑。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此為否認「明顯確
認之歷史事實」,違反公約第
17
條,因而不受公約第
10
條之保障。
51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W. P. and others against Poland, decision of 2
September 2004.
52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Witzsch v. Germany, decision of 20 April 1999.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Witzsch v. Germany, decision of 13 December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