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467
合,
31
而且當事國所舉證之理由必須「相關且充分」(
relevant and
sufficient
)。
32
公約並未明文限制仇恨言論,公約第
10
條及第
11
條保障集會
與結社自由及表意自由,同時強調這些自由之保障包括冒犯性、衝
突性及騷擾性之資訊及意見,因為如果沒有多元社會、寬容及包
容,就沒有民主社會。然而另一方面公約第
17
條又排除權利保障,
而公約第
10
條第
2
項及第
11
條第
2
項亦規範限制集會與結社自由
及表意自由之可能性。因而歐洲人權法院必須在此架構之下判斷是
否構成仇恨言論,是否排除保障,或是得否限制。
本文以下即透過個案之探討,以分析歐洲人權法院如何認定這
些問題,同時將相關議題區分為政治爭議、宗教爭議、種族爭論、
國家認同、性別認同等五個面向。
參、政治爭議
本文將歐洲人權法院審理之各種政治爭議區分為三種類型,包
括納粹及法西斯、歐洲國家之其他歷史爭議及共產黨,以下分別討
論歐洲人權法院如何審理這些案件。
一、納粹及法西斯
公約簽訂之歷史背景之一是面對納粹及法西斯暴行之深刻教
31
參見歐洲人權法院以下判決:
Lingens v. Austria, paragraph 39; Vogt v. Germany,
paragraph 52; The Sunday Times v. the United Kingdom
(
No. 2
)
, paragraph 50 and
Müller and others v. Switzerland, paragraph 32.
32
參見歐洲人權法院以下判決:
Lingens v. Austria, paragraph 40; The Sunday Times v.
the United Kingdom
(
No. 2
)
, paragraph 50; Vogt v. Germany, paragraph 52;
Fressoz and Roire v. France, paragraph 45 and Janowski v. Poland, paragraph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