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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與其他歐洲歷史爭議一樣,透過公約第

10

條第

2

項之審查,再決

定締約國限制表意自由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否則歐洲人權法院便必

須說明為何可以劃定「禁區」?基於什麼原則劃定「禁區」?等等

議題,反而徒增困擾。

其次,就判決結果而言,歐洲人權法院延續歐洲人權委員會之

理念,因而歐洲人權法院非常關切有關納粹,或是攻擊尤太人之言

論,其認定這些言論是屬於特別領域之言論,並且將這些言論認定

為仇恨言論,進而禁止之

(

Garman, 2008: 852

)。而有關納粹之爭

議,主要為納粹政權之毒氣室及大屠殺,有關攻擊尤太人之事件,

主要為排除尤太人及反尤太主義,這部分是從歐洲人權委員會到歐

洲人權法院,長期持續維持之論證。

然而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應該區別否認過去歷史事件及直

接訴求種族攻擊言論兩者之不同。有關否認過去歷史事實部分,本

文以下也會討論有關歐洲其他國家之歷史爭議,而歐洲人權法院並

沒有介入這些歷史爭議,前述

Perínçek v. Switzerland

即是如此。實

質上歐洲人權法院只選擇限制爭辯納粹相關行為是否存在之爭

議,然而述說過去是否有殘酷之行為與主張應該施予殘酷之行為兩

者有所不同,如果只是否認過去是否有某些行為存在,本質上不是

訴諸仇恨之言論,應該不需要禁止之,就算認為這些言論是不智愚

蠢的,也可以經由訴說內容駁斥之,因而其實可以將所有歷史爭議

做相同之對待,由社會持續辯論述說,因而本文認為在前述

Garaudy

v. France

及

Witzsch v. Germany

等案件中,歐洲人權法院其實可以

不要限制爭辯納粹相關行為是否存在之言論,不必要認定其違反公

約。但是相對地有關直接訴求種族攻擊言論部分,已經形成對於其

他種族之攻擊,可被認為是仇恨言論,例如前述

Pavel Ivanov v.

Russia

及

W. P. and others against Poland

等案件,得以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