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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與其他歐洲歷史爭議一樣,透過公約第

10

條第

2

項之審查,再決

定締約國限制表意自由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否則歐洲人權法院便必

須說明為何可以劃定「禁區」?基於什麼原則劃定「禁區」?等等

議題,反而徒增困擾。

其次,就判決結果而言,歐洲人權法院延續歐洲人權委員會之

理念,因而歐洲人權法院非常關切有關納粹,或是攻擊尤太人之言

論,其認定這些言論是屬於特別領域之言論,並且將這些言論認定

為仇恨言論,進而禁止之

(

Garman, 2008: 852

)。而有關納粹之爭

議,主要為納粹政權之毒氣室及大屠殺,有關攻擊尤太人之事件,

主要為排除尤太人及反尤太主義,這部分是從歐洲人權委員會到歐

洲人權法院,長期持續維持之論證。

然而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應該區別否認過去歷史事件及直

接訴求種族攻擊言論兩者之不同。有關否認過去歷史事實部分,本

文以下也會討論有關歐洲其他國家之歷史爭議,而歐洲人權法院並

沒有介入這些歷史爭議,前述

Perínçek v. Switzerland

即是如此。實

質上歐洲人權法院只選擇限制爭辯納粹相關行為是否存在之爭

議,然而述說過去是否有殘酷之行為與主張應該施予殘酷之行為兩

者有所不同,如果只是否認過去是否有某些行為存在,本質上不是

訴諸仇恨之言論,應該不需要禁止之,就算認為這些言論是不智愚

蠢的,也可以經由訴說內容駁斥之,因而其實可以將所有歷史爭議

做相同之對待,由社會持續辯論述說,因而本文認為在前述

Garaudy

v. France

Witzsch v. Germany

等案件中,歐洲人權法院其實可以

不要限制爭辯納粹相關行為是否存在之言論,不必要認定其違反公

約。但是相對地有關直接訴求種族攻擊言論部分,已經形成對於其

他種族之攻擊,可被認為是仇恨言論,例如前述

Pavel Ivanov v.

Russia

W. P. and others against Poland

等案件,得以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