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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明為何當事人所欲籌組政黨違反羅馬尼亞憲法及法律秩序,歐洲人
權法院也強調無法接受羅馬尼亞認為不應有新共產黨出現之說
法。
76
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因為本案之限制方法為事先禁止,因
而當事人是因為表達意見而被處罰。
77
歐洲人權法院也強調,不能
因為羅馬尼亞
1989
年之前之共黨統治歷史原因作為限制新政黨設
立之理由。
78
因而歐洲人權法院認定羅馬尼亞違反公約第
11
條。
經過幾十年之變遷,歐洲人權委員會及歐洲人權法院兩個決定
顯然對於共產黨有相當不同之看法,一者是直接引用公約第
17
條
而排除權利,另一者認為應該保障成立共產黨之權利。本文認為,
兩個決定之核心差別是在
German Communist Party v. Federal Re-
public of Germany
,其強調「共產黨的目標是透過革命而建立社會
共產制度」,因而「依據獨裁信念而建立政權與公約不符合」。而
在
Partidul Comunistilor
(
Nepeceristi
)
and Ungureanu v. Romania
,此
政黨並沒有使用革命之方法,因而符合民主原則。其次,本文認為,
當歐洲人權法院強調不能以共黨統治歷史原因作為限制新政黨設
立之理由時,其已相當程度地減緩防衛式民主之意念。
肆、宗教衝突
歐洲人權法院所面對之宗教爭議大都與穆斯林有關,本文將分
為兩個面向討論,一者是其他人面對穆斯林信仰者之看法,另一者
是穆斯林信仰者對其他人之主張。
76
Ibid.
, paragraph 55.
77
Ibid.
, paragraph 57.
78
Ibid.
, paragraph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