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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明為何當事人所欲籌組政黨違反羅馬尼亞憲法及法律秩序,歐洲人

權法院也強調無法接受羅馬尼亞認為不應有新共產黨出現之說

法。

76

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因為本案之限制方法為事先禁止,因

而當事人是因為表達意見而被處罰。

77

歐洲人權法院也強調,不能

因為羅馬尼亞

1989

年之前之共黨統治歷史原因作為限制新政黨設

立之理由。

78

因而歐洲人權法院認定羅馬尼亞違反公約第

11

條。

經過幾十年之變遷,歐洲人權委員會及歐洲人權法院兩個決定

顯然對於共產黨有相當不同之看法,一者是直接引用公約第

17

而排除權利,另一者認為應該保障成立共產黨之權利。本文認為,

兩個決定之核心差別是在

German Communist Party v. Federal Re-

public of Germany

,其強調「共產黨的目標是透過革命而建立社會

共產制度」,因而「依據獨裁信念而建立政權與公約不符合」。而

Partidul Comunistilor

(

Nepeceristi

)

and Ungureanu v. Romania

,此

政黨並沒有使用革命之方法,因而符合民主原則。其次,本文認為,

當歐洲人權法院強調不能以共黨統治歷史原因作為限制新政黨設

立之理由時,其已相當程度地減緩防衛式民主之意念。

肆、宗教衝突

歐洲人權法院所面對之宗教爭議大都與穆斯林有關,本文將分

為兩個面向討論,一者是其他人面對穆斯林信仰者之看法,另一者

是穆斯林信仰者對其他人之主張。

76

Ibid.

, paragraph 55.

77

Ibid.

, paragraph 57.

78

Ibid.

, paragraph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