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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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對穆斯林信仰者
有關如何面對穆斯林信仰者,在
Norwood v. the United King-
d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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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是英國國家黨
(
British National Party
)
之地方成
員,他在其公寓窗戶懸掛旗幟,上面有美國世貿雙塔燃燒之照片,
同時寫著「回教人士離開英國,保護英國人」,因而被處罰金
(
Vance,
2004: 201, 211; Weinstein, 2009: 44-47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當事
人所聲稱之內容,是對在英國所有穆斯林之公開攻擊,同時將穆斯
林連結為嚴重恐怖主義,此行為與公約的寬容、社會和平及不歧視
價值衝突
(
Van Noorloos, 2011: 146
),因此違反公約第
17
條。
就判決結論而言,本案當事人之主張明顯地排除特定宗教信仰
的所有人,是嚴重的宗教仇視言論,本案與前述
Pavel Ivanov v.
Russia
一案有類似之內容,其分別聲稱要完全排除回教人士或是尤
太人在英國或是俄羅斯之外,本文贊同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論證,
應可禁止之。
不過另一重點是審查方法,其實歐洲人權法院是以違反公約第
17
條直接做成不受理決定,並未進入實質審查。同樣地,如同前述,
本文認為當某些特定類型之言論都以公約第
17
條之名,程序上不
受理之方式而排除表意自由權之保障,有時候可能形成誤認之情
形,因而過度輕易將某些案件放進過濾網中,直接排除國家是否過
度限制表意自由權之實質審查,不必然是最好之途徑,歐洲人權法
院其實可以認定本案英國並未違反公約第
10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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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Norwood v. the United Kingdom, decision of 16
November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