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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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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對穆斯林信仰者

有關如何面對穆斯林信仰者,在

Norwood v. the United King-

dom

79

當事人是英國國家黨

(

British National Party

)

之地方成

員,他在其公寓窗戶懸掛旗幟,上面有美國世貿雙塔燃燒之照片,

同時寫著「回教人士離開英國,保護英國人」,因而被處罰金

(

Vance,

2004: 201, 211; Weinstein, 2009: 44-47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當事

人所聲稱之內容,是對在英國所有穆斯林之公開攻擊,同時將穆斯

林連結為嚴重恐怖主義,此行為與公約的寬容、社會和平及不歧視

價值衝突

(

Van Noorloos, 2011: 146

),因此違反公約第

17

條。

就判決結論而言,本案當事人之主張明顯地排除特定宗教信仰

的所有人,是嚴重的宗教仇視言論,本案與前述

Pavel Ivanov v.

Russia

一案有類似之內容,其分別聲稱要完全排除回教人士或是尤

太人在英國或是俄羅斯之外,本文贊同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論證,

應可禁止之。

不過另一重點是審查方法,其實歐洲人權法院是以違反公約第

17

條直接做成不受理決定,並未進入實質審查。同樣地,如同前述,

本文認為當某些特定類型之言論都以公約第

17

條之名,程序上不

受理之方式而排除表意自由權之保障,有時候可能形成誤認之情

形,因而過度輕易將某些案件放進過濾網中,直接排除國家是否過

度限制表意自由權之實質審查,不必然是最好之途徑,歐洲人權法

院其實可以認定本案英國並未違反公約第

10

條第

2

項。

79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Norwood v. the United Kingdom, decision of 16

November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