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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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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性,反而更加困擾,並且可能削弱權利保障,不如都從公約第

10

條第

2

項及第

11

條第

2

項論述之,建立表意自由及結社自由可

被限制之準則。

就判決結論而言,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極端穆斯林思

考會構成仇恨言論,不過於此應強調的是其與單純的穆斯林信仰是

有差別的,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即使是嚴守穆斯林教義,亦不會形

成仇恨言論,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無法接受的是否認「和平解決國

際爭端」及「個人生命尊嚴」之價值,或是將其信仰強加諸於每一

個人身上,因而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見解可茲贊同。

然而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必須面臨幾個挑戰,首要挑戰是如

何面對嚴格的穆斯林教義,在

Hizb Ut-Tahrir v. Germany

Kasymakhunov and Saybatalov

v. Russia

兩個案件,歐洲人權法院認

為嚴守穆斯林教義並非其所欲禁止的,而在

Refah Partisi

(

the Wel-

fare Party

)

and Others v. Turkey

,歐洲人權法院卻認為伊斯蘭律法與

民主基本原則不符合,其幾乎是直接否定穆斯林教義的部分內容,

恐將引起更多爭議,特別是有關宗教自由之論述,歐洲人權法院之

論證可能引起對於穆斯林之排斥。依據歐洲人權法院之論證,恐怕

歐洲國家也需要檢視其是否奠基於基督教或天主教教義,這些教義

是否介入公私生活,是否符合民主原則等問題。穆斯林教義內容應

該可以被討論,但是因為政黨主張穆斯林教義就被解散,應是不同

問題,歐洲人權法院恐怕是陷入歐洲國家之宗教盲點中了!然而公

約已涵蓋幾乎所有歐洲國家,更重要的是其宗教信仰不只是基督教

及天主教,不論如何必須面對伊斯蘭教

(

Goldhaber, 2007: 97

),

89

則無法完整呈現歐洲理事會會員國之宗教多元,也無法確保公約所

89

Goldhaber

將有關伊斯蘭教之案件稱為是

“Mohammed in Strasbourg”

,以指稱相關

案件好像是歐洲人權法院審判穆罕默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