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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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性,反而更加困擾,並且可能削弱權利保障,不如都從公約第
10
條第
2
項及第
11
條第
2
項論述之,建立表意自由及結社自由可
被限制之準則。
就判決結論而言,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極端穆斯林思
考會構成仇恨言論,不過於此應強調的是其與單純的穆斯林信仰是
有差別的,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即使是嚴守穆斯林教義,亦不會形
成仇恨言論,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無法接受的是否認「和平解決國
際爭端」及「個人生命尊嚴」之價值,或是將其信仰強加諸於每一
個人身上,因而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見解可茲贊同。
然而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必須面臨幾個挑戰,首要挑戰是如
何面對嚴格的穆斯林教義,在
Hizb Ut-Tahrir v. Germany
及
Kasymakhunov and Saybatalov
v. Russia
兩個案件,歐洲人權法院認
為嚴守穆斯林教義並非其所欲禁止的,而在
Refah Partisi
(
the Wel-
fare Party
)
and Others v. Turkey
,歐洲人權法院卻認為伊斯蘭律法與
民主基本原則不符合,其幾乎是直接否定穆斯林教義的部分內容,
恐將引起更多爭議,特別是有關宗教自由之論述,歐洲人權法院之
論證可能引起對於穆斯林之排斥。依據歐洲人權法院之論證,恐怕
歐洲國家也需要檢視其是否奠基於基督教或天主教教義,這些教義
是否介入公私生活,是否符合民主原則等問題。穆斯林教義內容應
該可以被討論,但是因為政黨主張穆斯林教義就被解散,應是不同
問題,歐洲人權法院恐怕是陷入歐洲國家之宗教盲點中了!然而公
約已涵蓋幾乎所有歐洲國家,更重要的是其宗教信仰不只是基督教
及天主教,不論如何必須面對伊斯蘭教
(
Goldhaber, 2007: 97
),
89
否
則無法完整呈現歐洲理事會會員國之宗教多元,也無法確保公約所
89
Goldhaber
將有關伊斯蘭教之案件稱為是
“Mohammed in Strasbourg”
,以指稱相關
案件好像是歐洲人權法院審判穆罕默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