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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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認定為散發種族仇恨之出版品。
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年曆中的文字是攻擊性的種族主義言
論,其指稱尤太人及波蘭人對於立陶宛人犯了戰爭罪及種族滅絕
罪,因此是對於尤太人及波蘭人之仇恨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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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歐洲人權法院
認為,立陶宛只沒收年曆,並未對當事人處任何罰鍰,因而符合比
例原則。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本案並未違反公約第
10
條。
本文認為,同樣地這兩個認定違反公約之案件,其方法論之差
異在於是否適用公約第
17
條,其實
J. Glimmerveen and J. Hagenbeek
v. the Netherlands
與前述
Norwood v. the United Kingdom
及
Pavel
Ivanov v. Russia
兩個案件相當類似,他們都有關要將特定群體的人
趕出某一國家之外,而歐洲人權委員會與歐洲人權法院採用相同之
方法,直接以公約第
17
條排除權利保障,由此亦可看出一貫之意
見,即認為以種族或宗教之理由完全排除他人之言論,不應受到保
障。然而在
Balsyté-Lideikiené v. Lithuania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內容
是對於尤太人及波蘭人之攻擊性的種族主義言論,不過不需要適用
公約第
17
條,然而本文前面所提有關攻擊尤太人之案件,歐洲人
權法院都是適用公約第
17
條而排除權利保障,只是在
Witzsch v.
Germany
及
Garaudy v. France
,因為牽涉二次大戰歷史,因此歐洲
人權法院建立「明顯確認之歷史事實」原則,並且援用公約第
17
條排除否認這些事實之言論的保障。而在
Pavel Ivanov v. Russia
及
W. P. and others against Poland
,因為內容沒有牽涉過去納粹及法西
斯,就直接進入公約第
17
條之討論。而
Balsyté-Lideikiené v. Lith-
uania
未適用公約第
17
條,其實是有論證上之差異,但是相對而言
Balsyté-Lideikiené v. Lithuania
不是最新判決,因而不是歐洲人權法
99
Ibid.
, paragraph 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