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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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戰爭罪
(
war crime
)、侵略罪
(
crime of
aggression
),同時設立國際刑事法院
(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審判之,如果依據歐洲人權法院之邏輯,因為有國際條約規定及國
際法院審判,對於國際刑事法院判決之相關情事亦不得再作爭議,
如此更是顯示其不合理,如果再作進一步推論,豈非所有國際層級
司法機制所做決定之相關案情,都不得再作爭議,如此恐怕有可能
陷入司法獨裁。然而即使是公約及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本身,亦需面
對未來之辯論及檢驗,個案之事實及相關爭議,不能因為有公約規
範及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便認為其為「明顯確認之歷史事實」,因
而不得再爭論,歐洲人權法院所稱之理由,恐怕沒有完整之說服力。
其次,有關適用公約第
17
條,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前述所有否
認納粹暴行及攻擊尤太人之事項,都可以依據公約第
17
條而排除
其權利保障。然而論者批判歐洲人權法院引用公約第
17
條可能形
成負面影響。第一,歐洲人權法院引用公約第
17
條與其經常強調
的表意自由亦適用於冒犯性、衝突性及騷擾性之資訊及意見有所衝
突。第二,如果廣泛適用公約第
17
條將會排除表意自由,特別是
國家無須舉證限制表意自由之理由及方式。第三,此限制可能導致
排除非主流自由價值之言論,特別是有宗教及文化敏感性之議題
(
Hare, 2009: 78-79
)。誠如歐洲人權法院所強調的,如果沒有多元
社會、寬容及包容,就沒有民主社會。或許歐洲人應該嘗試著超越
過去,或是再度相信民主
(
Kahn, 2012: 279, 303
)。當某些特定類型
之言論都以公約第
17
條之名,程序上不受理之方式而排除表意自
由權之保障,有時候可能形成誤認之情形,因而過度輕易將某些案
件放進過濾網中,直接排除國家是否過度限制表意自由權之實質審
查,不必然是最好之途徑。
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根本不需要先劃定「禁區」,而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