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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人為蘇丹國民,在保加利亞首都蘇菲亞市中心被兩位保加利亞年輕
人毆打。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本案是基於種族因素之暴力行為,因
而其強調締約國有積極義務避免不人道或污辱行為之發生,包括建
立法律架構以保護個人,如有不人道或污辱行為之疑慮時必須進行
官方有效之調查,確認事件中是否有種族主義動機或是種族仇恨及
出身偏見為事件之起因。
111
不過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締約國對於有
種族主義或仇恨行為之調查,是一種程序義務
(
obligation of
means
),而非形成特定結果之義務。
112
而針對本案,歐洲人權法院
認定,保加利亞對於種族暴力有處以刑罰,不過本案中保加利亞檢
察官並未確切調查是否有種族暴力之犯意,因而違反公約第
3
條。
本文認為本案至少有兩個重點值得論述,首先,此判決所建構
之原則非常重要,其強調當事國不只是要消極的禁止種族仇恨之行
為,更有積極義務避免種族仇恨之發生,而其內容包括建立法律架
構、有效調查、確認動機及起因等,各當事國應該嚴肅面對這些原
則。其次,過去絕大部分歐洲人權法院所審理之案件是當事人之言
論或是集會結社被國家限制或禁止之後,當事人提起訴訟以確認國
家之限制或禁止措施是否符合公約,而本案不同之處是當事人為被
攻擊者,由被害人提起訴訟,以確認國家是否善盡其積極義務,因
而其為種族仇視之被害人建立救濟途徑。
陸、國家認同
有關國家認同之相關言論,本文討論馬其頓人、庫德族、巴斯
克人三個區域所引發之問題。
111
Ibid.
, paragraphs 25-29.
112
Ibid.
, paragraph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