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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求意見之重要準則。而歐洲人權法院同時強調公眾人物之可受批評
度及聲明事實與價值判斷必須區分,可說是再次確認表意自由作為
民主社會中政治議題辯論之重要性,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確保表意自
由。
回顧以上有關國家認同之案件,其實除了在
Sürek v. Turkey
(
no.
1
) 一案,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當事國得以限制當事人之文章內容,因
為其內容有仇視言論及讚揚暴力,而在其他案件,歐洲人權法院認
為有關國家認同之討論不構成仇恨言論,亦不應該限制,因而認定
當事國違反公約。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確實堅持對於表意自由及
結社自由之保障。而在論證理由部分,歐洲人權法院持續堅持不得
訴諸暴力,其實這是歐洲人權法院長久堅持之內涵,如同在本文前
述所討論的許多案件,例如
Perínçek v. Switzerland
,
Fáber v. Hungary
,
Refah Partisi
(
the Welfare Party
)
and Others v. Turkey
,
Gündüz v.
Turkey
,
Hizb Ut-Tahrir v. Germany
及
Kasymakhunov and Saybatalov
v. Russia
等案件,是否訴諸暴力都是歐洲人權法院審查之重點,而
且這些案件牽涉不同爭議,歐洲人權法院依然強調相同之重點,可
見其執著及持續,值得讚佩。
柒、性別認同
於此討論歐洲人權法院一個有關同性戀之案件。在
Vejdeland
and others v. Sweden
132
一案,當事人等到一所國中發傳單,或是將
傳單放在置物櫃中,此傳單內容為反對同性戀,其指稱同性戀對於
社會有實質的道德毀壞性,他們導致
HIV
及
AIDS
之傳播,他們因
132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Vejdeland and others v. Sweden, judgment of 9
February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