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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但是卻也未必需要禁止,而可以由社會更多元之辯論改變之,同時
歐洲人權法院創設「嚴重偏差之指控」類型,也會使歐洲人權法院
本身陷入究竟何者正確之前提論述,本質上無助於表意自由之進
展。
捌、結語
本文關注歐洲人權法院如何討論何謂仇恨言論及應否與如何
限制等議題,同時從政治爭議、宗教衝突、種族爭論、國家認同、
性別認同等五個面向論述之。
有關公約與仇恨言論,公約並未明文限制仇恨言論,公約第
10
條及第
11
條保障表意自由及集會與結社自由,同時強調這些自由
之保障包括冒犯性、衝突性及騷擾性之資訊及意見,因為如果沒有
多元社會、寬容及包容,就沒有民主社會。然而另一方面公約第
17
條又排除權利保障,而公約第
10
條第
2
項及第
11
條第
2
項亦規範
限制表意自由及集會與結社自由之可能性。因此歐洲人權法院是在
此架構下討論何謂仇恨言論及應否與如何限制。
首先,有關何謂仇恨言論,歐洲人權法院在
1999
年之後才正
式使用仇恨言論一詞
(
McGonagle, 2012: 463
),其認為某些言論為
仇恨言論,但是最終歐洲人權法院依然沒有明確指出仇恨言論之定
義
(
Bader, 2014: 320, 323; Parmar, 2009: 371
)。雖然歐洲人權法院
沒有明確指出仇恨言論之定義,不過吾人或可從歐洲人權法院相關
判決描述其輪廓。在政治爭議部分,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納粹、法西
斯、反尤太人言論為仇恨言論,但是討論其他歷史爭議不是,過去
認為共產黨主張是仇恨言論,但是最近判決認為不是。在宗教衝突
部分,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提倡極端穆斯林思考及排除穆斯林人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