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506 / 774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506 / 774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506

歐美研究

但是卻也未必需要禁止,而可以由社會更多元之辯論改變之,同時

歐洲人權法院創設「嚴重偏差之指控」類型,也會使歐洲人權法院

本身陷入究竟何者正確之前提論述,本質上無助於表意自由之進

展。

捌、結語

本文關注歐洲人權法院如何討論何謂仇恨言論及應否與如何

限制等議題,同時從政治爭議、宗教衝突、種族爭論、國家認同、

性別認同等五個面向論述之。

有關公約與仇恨言論,公約並未明文限制仇恨言論,公約第

10

條及第

11

條保障表意自由及集會與結社自由,同時強調這些自由

之保障包括冒犯性、衝突性及騷擾性之資訊及意見,因為如果沒有

多元社會、寬容及包容,就沒有民主社會。然而另一方面公約第

17

條又排除權利保障,而公約第

10

條第

2

項及第

11

條第

2

項亦規範

限制表意自由及集會與結社自由之可能性。因此歐洲人權法院是在

此架構下討論何謂仇恨言論及應否與如何限制。

首先,有關何謂仇恨言論,歐洲人權法院在

1999

年之後才正

式使用仇恨言論一詞

(

McGonagle, 2012: 463

),其認為某些言論為

仇恨言論,但是最終歐洲人權法院依然沒有明確指出仇恨言論之定

(

Bader, 2014: 320, 323; Parmar, 2009: 371

)。雖然歐洲人權法院

沒有明確指出仇恨言論之定義,不過吾人或可從歐洲人權法院相關

判決描述其輪廓。在政治爭議部分,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納粹、法西

斯、反尤太人言論為仇恨言論,但是討論其他歷史爭議不是,過去

認為共產黨主張是仇恨言論,但是最近判決認為不是。在宗教衝突

部分,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提倡極端穆斯林思考及排除穆斯林人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