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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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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言論,但是單純穆斯林教義不是。類似地在有關種族爭論,歐

洲人權法院認為全然排除某一種族之言論,或是對種族之威脅言

論,構成仇恨言論,但是間接討論種族議題或是種族主義者不是。

同樣地歐洲人權法院也認為,少數民族有關國家認同之相關論述,

只要不訴求暴力,都不構成仇恨言論。有關性別議題之討論,歐洲

人權法院原則上不會認定是仇恨言論,不過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嚴

重偏差之指控」,雖然不是仇恨言論,亦應該限制。

然而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應該區別否認過去歷史事件及直

接訴求種族攻擊言論兩者之不同。如果只是否認過去是否有某些行

為存在,本質上不是訴諸仇恨之言論,應該不需要禁止之。而歐洲

人權法院創設「嚴重偏差之指控」類型,也會使歐洲人權法院本身

陷入究竟何者正確之前提論述,本質上無助於表意自由之進展。

其次,有關應否與如何管制仇恨言論及歐洲人權法院的方法

論,可由兩個層面討論,一方面有關是否適用公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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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歐洲

人權委員會及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公約第

17

條之內涵包括有效的政

治民主、正義、和平

(包括社會和平及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寬容、

不歧視、個人生命尊嚴等價值,而依據獨裁信念建立政權與公約不

符合。

不過歐洲人權委員會及歐洲人權法院都沒有穩定之論述內

容,有的案件進入第

17

條,有的沒有,但是難以釐清理由。不過

相對地在政治爭議部分,可以看出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納粹、法西

斯、反尤太人言論與公約第

17

條有關。如果當事人直接討論或否

認過去納粹、法西斯、攻擊尤太人等相關內容時,歐洲人權法院會

採用「明顯確認之歷史事實」之理念,認定其內容違反公約第

17

條,如果言論不是討論或否認過去,而是在現代時空之下攻擊尤太

人,歐洲人權法院不會運用「明顯確認之歷史事實」理念,而是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