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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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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騷擾群體之罪名而被判處罰金。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此傳單稱「同性戀是行為不軌之社會怪

癖」、「對於社會有實質的道德毀壞性」、「導致

HIV

AIDS

傳播」,因而即使其沒有直接訴求仇恨行為,至少是嚴重偏差之指

(

serious and prejudicial allegations

)。

133

同時歐洲人權法院強調,

激發仇視不一定訴求於暴力或是刑事犯罪,而基於性傾向之歧視,

即是基於種族、出身、膚色等之嚴重歧視。

134

而放在置物櫃之傳單

使得學生無法拒絕。因而歐洲人權法院認定瑞典未違反公約第

10

條。

本案的爭議性或可區分表達意見之方式與內容,在方式部分,

本文贊同歐洲人權法院之看法,本案中是校外人士以強制方式將傳

單放在學生置物櫃內,而非在校門口或沿途傳遞,其方式是強迫

式,使得學生無法選擇要或不要接受傳單,進而參考言論內容,等

於是強迫接受言論內容,使得學生之消極言論自由無法受到保障。

在內容部分,歐洲人權法院似乎認為,除了仇恨言論之外,也

有某些言論是「嚴重偏差之指控」,其似乎認為所稱之「嚴重偏差

之指控」或許沒有仇恨言論嚴重,但是亦應該被限制。因而有論者

批判,歐洲人權法院一方面認為表意自由亦包括那些冒犯性、衝突

性及騷擾性之資訊及意見,不過歐洲人權法院同時認為「嚴重偏差

之指控」不受保障。其認為歐洲人權法院的推論方式來自於其不同

意當事人傳單之內容

(

Kiska, 2012: 130, 150

)。禁止仇恨言論的重

點應該是其攻擊性及排斥性,但是如果認為言論內容不正確,或是

道德價值觀不同,就全部禁止,恐怕反而限制表意自由,本案當事

人之言論內容應該偏向道德價值觀的不同理念,或許不值得贊同,

133

Ibid.

, paragraph 54.

134

Ibid.

, paragraph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