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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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騷擾群體之罪名而被判處罰金。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此傳單稱「同性戀是行為不軌之社會怪
癖」、「對於社會有實質的道德毀壞性」、「導致
HIV
及
AIDS
之
傳播」,因而即使其沒有直接訴求仇恨行為,至少是嚴重偏差之指
控
(
serious and prejudicial allegations
)。
133
同時歐洲人權法院強調,
激發仇視不一定訴求於暴力或是刑事犯罪,而基於性傾向之歧視,
即是基於種族、出身、膚色等之嚴重歧視。
134
而放在置物櫃之傳單
使得學生無法拒絕。因而歐洲人權法院認定瑞典未違反公約第
10
條。
本案的爭議性或可區分表達意見之方式與內容,在方式部分,
本文贊同歐洲人權法院之看法,本案中是校外人士以強制方式將傳
單放在學生置物櫃內,而非在校門口或沿途傳遞,其方式是強迫
式,使得學生無法選擇要或不要接受傳單,進而參考言論內容,等
於是強迫接受言論內容,使得學生之消極言論自由無法受到保障。
在內容部分,歐洲人權法院似乎認為,除了仇恨言論之外,也
有某些言論是「嚴重偏差之指控」,其似乎認為所稱之「嚴重偏差
之指控」或許沒有仇恨言論嚴重,但是亦應該被限制。因而有論者
批判,歐洲人權法院一方面認為表意自由亦包括那些冒犯性、衝突
性及騷擾性之資訊及意見,不過歐洲人權法院同時認為「嚴重偏差
之指控」不受保障。其認為歐洲人權法院的推論方式來自於其不同
意當事人傳單之內容
(
Kiska, 2012: 130, 150
)。禁止仇恨言論的重
點應該是其攻擊性及排斥性,但是如果認為言論內容不正確,或是
道德價值觀不同,就全部禁止,恐怕反而限制表意自由,本案當事
人之言論內容應該偏向道德價值觀的不同理念,或許不值得贊同,
133
Ibid.
, paragraph 54.
134
Ibid.
, paragraph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