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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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庫德族
而在與庫德族有關之案件,都牽涉表意自由。在
Sürek v. Turkey
(
no. 1
),
121
當事人為《真實新聞與評論》(
The Truths of News and
Comments
) 週刊之所有人,此週刊刊登兩篇讀者投書,其文章標題
分別為〈武器無法對抗自由〉(
“Weapons cannot win against freedom”
)
及〈這是我們的錯〉(
“It is our fault”
),因而被土耳其認定為在人群
中挑起敵對與仇視而被判刑。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如果言論涉及對
個人、公務員、群體使用暴力,當事國即有較寬廣之裁量餘地原則。
而本案中,因為兩篇投書使用「法西斯土耳其軍隊」、「謀殺組織」、
「帝國主義雇用的屠夫」、「屠殺」等語句,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其
已有血腥復仇之訴求。同時文稿中直接指出姓名,使其暴露於危險
之中。因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文稿內容有關仇視言論及讚揚暴
力。其次,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雖然文章為讀者投書,但是媒體行
使表意自由時亦附有義務及責任,因此認為當事人應負責任
(
Holmes, 2012: 459, 469
)。最後歐洲人權法院認定土耳其沒有違反
公約第
10
條。
而在
Sürek and Özdemir v. Turkey
,
122
當事人
Sürek
為《真實新
聞與評論》週刊之所有人,而
Özdemir
為週刊之總編輯,週刊刊登
訪問非法組織「庫德工人黨」領袖之文章,因而被認定刊登恐怖組
織及倡議分裂之言論,導致週刊被沒收,且當事人被處六個月徒刑
及罰金。在
Sürek v. Turkey
(
no. 4
),
123
同樣也是因為《真實新聞與
121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Sürek v. Turkey
(
no. 1
)
, judgment of 8 July
1999.
122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Sürek and Özdemir v. Turkey, judgment of 8
July 1999.
123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Sürek v. Turkey
(
no. 4
)
, judgment of 8 Ju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