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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國際組織或其他團體
(
other body
)
之個人,經其國家或組織指定並授
權參與理事會一項或多項會議,對動議或修正案不具投票、提案或附
議之權利,並符合理事會所訂之其他此類條件,持有其被任命之憑證
文書者」
(
ICAO, 2007: 2
)
。
15
此外,該程序規則第
32
條
(
a
)
項之規
定,也有助於我方的參與。該條文為:「理事會可邀請非締約國與國
際組織或其他團體
(
other bodies
)
由一或多個觀察員來代表出席各項
會議」
(
ICAO, 2007: 13
)
。
此等相關規範,或許為我方的參與提供了
些許詮釋的空間,因為理事會程序規則提供了理事會邀請其他團體參
與國際民航組織會議的權限。
美國也運用了參照權力與資訊權力,尋求其他盟國的共同支持,
甚至使該盟友可以在過程中扮演兩岸之間溝通的角色
(
Glaser, 2013:
37
)。
2013
年
10
月
3
日,美國亞太副助理國務卿梅健華
(
Kin Moy
)
在
演說中指出臺灣出席國際民航組織大會是經由「國際對話與合作」
(
international dialogue and cooperation
)
而成
(
Moy, 2013
)。此處「國
際對話與合作」主要係指
2013
年間,美國曾與歐盟、日本、中國大陸
等會員,以及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成員商談,希望各方支持臺灣以觀
察員身分「有意義地參與」國際民航組織該屆大會。
16
美國亞太事務
助理國務卿羅素於
2014
年
4
月也證實,當時國務院官員曾與臺灣方面
會晤以協助臺灣「有意義參與」國際民航組織
(
Russel, 2014
)。美方此
時強調「國際對話與合作」,也試圖反制中國大陸所認為,臺灣的參
與須歸功於中國大陸同意之說法
(
Kan & Morrison, 2014: 25
)。
美國對我國之支持,與其他國際社會成員之支持有相輔相成的效
果。舉例而言,歐洲議會於
2010
年
3
月
10
日通過決議案,其中包括
15
條文中譯請參閱高聖惕
(
1998: 84
)
。
16
與美國在台政策界人士訪談,臺北,
TPE-1101
,
2014
年
1
月;
TPE-2102
,
2014
年
6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