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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支持臺灣參與國際民航組織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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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獨』、堅持『九二共識』基礎上,『求一中架構之同,存一中內

涵之異』。」

在美國的支持下,我方較能開展與中國大陸方面的對話,或是默

契交流,而中國大陸也必須顧及美國方面的立場,若不接受美國的調

停角色,未來在其他議題上或許難以得到美國的合作。這顯示美國居

間調停時,其參照權力的重要。正如同裘兆琳教授所指出,我方得以

於

2009

年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美國的支持給予了中國大

陸某種程度的壓力,最終得以成事

(裘兆琳,

2011

)。在我國本次推動

參與國際民航組織的過程中,兩岸關係持續和緩,或有助於中國大陸

願進一步思考我國的國際空間的問題,但美國方面對我方立場的支

持,事實上有助於維持我方與中國大陸就此事互動的一個平等地位。

另一方面,我方對於尋求以觀察員身分加入國際民航組織一事需

要針對芝加哥公約本身的限制有所因應,美國作為調停者的專業權力

在此也有所展現。由於設立國際民航組織之

1944

年芝加哥公約本身對

於觀察員地位並無明確規定,且締約國受限於主權國家,近年則有部

分國際組織以觀察員身分出席大會之實踐。

14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大

會議事規則」看來,僅有「非締約國」與「國際組織」得以獲邀參與

大會。然在實踐上,近年許多國際組織如歐盟也獲邀以觀察員身分與

會,但另一方面,相關條文的硬性規定確實也限縮了我方參與的空間。

我國本次得以與會,與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程序規則」(

Rules of

Procedure for the Council

)

之相關規定有關。「理事會程序規則」有

關觀察員之定義為:「代表未於理事會佔有席位之締約國、非締約國、

14

該公約明確提到

observer

一詞處,僅第

26

條論及意外事件調查

(

ICAO,

(

2006

)

。

關於該公約對於觀察員鮮少提及之原因,主要原因是公約本身的普遍性,使得各

國容易成為公約之締約國,故制訂當時並未特別考量觀察員之安排,請參閱高聖

惕

(

19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