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支持臺灣參與國際民航組織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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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獨』、堅持『九二共識』基礎上,『求一中架構之同,存一中內
涵之異』。」
在美國的支持下,我方較能開展與中國大陸方面的對話,或是默
契交流,而中國大陸也必須顧及美國方面的立場,若不接受美國的調
停角色,未來在其他議題上或許難以得到美國的合作。這顯示美國居
間調停時,其參照權力的重要。正如同裘兆琳教授所指出,我方得以
於
2009
年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美國的支持給予了中國大
陸某種程度的壓力,最終得以成事
(裘兆琳,
2011
)。在我國本次推動
參與國際民航組織的過程中,兩岸關係持續和緩,或有助於中國大陸
願進一步思考我國的國際空間的問題,但美國方面對我方立場的支
持,事實上有助於維持我方與中國大陸就此事互動的一個平等地位。
另一方面,我方對於尋求以觀察員身分加入國際民航組織一事需
要針對芝加哥公約本身的限制有所因應,美國作為調停者的專業權力
在此也有所展現。由於設立國際民航組織之
1944
年芝加哥公約本身對
於觀察員地位並無明確規定,且締約國受限於主權國家,近年則有部
分國際組織以觀察員身分出席大會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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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際民航組織大
會議事規則」看來,僅有「非締約國」與「國際組織」得以獲邀參與
大會。然在實踐上,近年許多國際組織如歐盟也獲邀以觀察員身分與
會,但另一方面,相關條文的硬性規定確實也限縮了我方參與的空間。
我國本次得以與會,與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程序規則」(
Rules of
Procedure for the Council
)
之相關規定有關。「理事會程序規則」有
關觀察員之定義為:「代表未於理事會佔有席位之締約國、非締約國、
14
該公約明確提到
observer
一詞處,僅第
26
條論及意外事件調查
(
ICAO,
(
2006
)
。
關於該公約對於觀察員鮮少提及之原因,主要原因是公約本身的普遍性,使得各
國容易成為公約之締約國,故制訂當時並未特別考量觀察員之安排,請參閱高聖
惕
(
199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