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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由上述之條文規定看來,芝加哥公約對於國際民航組織觀察員

地位未有特別規範,而依據「國際民航組織大會議事規則」,僅有

非締約國與國際組織得以獲邀參與大會。然在實踐上,近年許多國

際組織如歐盟也獲邀以觀察員身分與會。但另一方面,相關條文的

硬性規定確實也限縮了我方參與的空間,再加上中國大陸方面的阻

擋,我國確實需要美國的第三方角色來協助我國參與國際民航組

織。

肆、美國的「促成者」角色與策略

美國方面的態度是我方得以於

2013

9

月以國際民航組織理

事會主席「特邀貴賓」身分參與大會的關鍵因素。其中,美國國會

以及行政部門的支持,是兩項最主要的因素。而美國也運用「溝通—

促成型策略」,傳遞訊息並促進各方合作,尋求各國對我國之支持,

這可以由美國自

2010

10

月,也就是當年國際民航組織大會召開

後,開始公開支持我國以觀察員身分「有意義地參與」該組織看出。

此外,美國透過調停者所具備之專業權力——美方對於該議題的專

業知識;參照權力——各方於美國表態後,顧及與美國之關係;及

資訊權力——居間穿梭協調等,最終促成我方的參與。然由於美國

是總統制國家,而外交權是屬於總統的諸項特權

(

prerogatives

)

一,故以下的分析將著重在行政部門的考量上,並據此說明美國在

此事中所扮演的「促成者」角色。

一、歐巴馬政府的戰略考量

美國有關我國參與國際組織的看法,基本上仍是依循

1994

「對臺灣政策檢討」之內容,亦即美國不支持臺灣加入以主權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