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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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對於研究具社會性的人或人類社會的心理學,並不能僅以一般
而言的人類,而應就歷史真實地隸屬於一生活共同體的成員之精神
活動來進行研究。因為對於個人而言,投身在民族共同體中,才形
成其歷史既與的存在性,而每一民族共同體則又與其他文化社群有
別。對史坦塔爾而言,以民族這個社群作為研究人類精神活動之進
路,極具重要性。因為人並非屬於普遍種類的人類,人所屬的共同
體總是透過民族所給出的共同體,而人類的發展也與民族的差異性
連繫在一起。就此而言,史坦塔爾即類比於研究個人心靈活動的「個
人心理學」,稱研究「民族精神」的活動為「民族心理學」。
史坦塔爾這個類比的確有點問題,個人有心理活動,它可供心
理學作為研究其運作法則的對象,但民族精神並非在個人意義下的
一個主體,主張對它進行心理學的研究,就必須像傳統形上學一
樣,先將心靈實體化。青年語法學派的理論旗手保羅 (
Hermann Paul
,
1846
-
1921
) 在其名著《語言史原則》(
Prinzipen der Sprachgeschichte
,
1909
) 中,一開始就反對從民族心理學的角度研究語言學,他認為
史坦塔爾的民族心理學構想,一則混淆了法則科學與歷史科學的界
限,一則錯誤地把研究個人心靈法則的心理學類比應用到研究民族
精神的概念上。但事實上除非我們把精神錯誤地實體化,否則在嚴
格意義上,並無所謂研究民族精神的心理學可言。保羅認為,民族
心理學頂多是涉及到個別精神之間的關係,但這不能理解成,如同
在個人的心靈表象中的交互作用一樣,表象可以超出個人心靈而對
他人的表象產生作用。我們只能有個人心理學,但不可能有民族心
理學 (
1909
:
8
-
16
)。
保羅在《語言史原則》中否定民族心理學有其獨立的領域,他
將所有科學先區分成「法則科學」(
Gesetzewissenschaften
) 與「歷史
科學」(
Geschichtswissenschaften
) 這兩類,前者再分成「自然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