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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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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對於研究具社會性的人或人類社會的心理學,並不能僅以一般

而言的人類,而應就歷史真實地隸屬於一生活共同體的成員之精神

活動來進行研究。因為對於個人而言,投身在民族共同體中,才形

成其歷史既與的存在性,而每一民族共同體則又與其他文化社群有

別。對史坦塔爾而言,以民族這個社群作為研究人類精神活動之進

路,極具重要性。因為人並非屬於普遍種類的人類,人所屬的共同

體總是透過民族所給出的共同體,而人類的發展也與民族的差異性

連繫在一起。就此而言,史坦塔爾即類比於研究個人心靈活動的「個

人心理學」,稱研究「民族精神」的活動為「民族心理學」。

史坦塔爾這個類比的確有點問題,個人有心理活動,它可供心

理學作為研究其運作法則的對象,但民族精神並非在個人意義下的

一個主體,主張對它進行心理學的研究,就必須像傳統形上學一

樣,先將心靈實體化。青年語法學派的理論旗手保羅 (

Hermann Paul

,

1846

-

1921

) 在其名著《語言史原則》(

Prinzipen der Sprachgeschichte

,

1909

) 中,一開始就反對從民族心理學的角度研究語言學,他認為

史坦塔爾的民族心理學構想,一則混淆了法則科學與歷史科學的界

限,一則錯誤地把研究個人心靈法則的心理學類比應用到研究民族

精神的概念上。但事實上除非我們把精神錯誤地實體化,否則在嚴

格意義上,並無所謂研究民族精神的心理學可言。保羅認為,民族

心理學頂多是涉及到個別精神之間的關係,但這不能理解成,如同

在個人的心靈表象中的交互作用一樣,表象可以超出個人心靈而對

他人的表象產生作用。我們只能有個人心理學,但不可能有民族心

理學 (

1909

:

8

-

16

)。

保羅在《語言史原則》中否定民族心理學有其獨立的領域,他

將所有科學先區分成「法則科學」(

Gesetzewissenschaften

) 與「歷史

科學」(

Geschichtswissenschaften

) 這兩類,前者再分成「自然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