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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為了掌握心靈活動的法則,我們因而並不必須有民族精神的實
體或實體性的靈魂概念,而只要能夠確立一種「作為決定性統一的
主體概念」(
Begriff
des
Subjekts
als
einer
bestimmten
Einheit
),對此
史坦塔爾與
Lazarus
進一步說:
民族精神即是能使單純的個人多樣性能成為一民族者,它是
能建構民族之統一性的紐帶、原則與理念。在共同體的創造
或其精神生命之要素的維持中,民族的統一性,即構成民族
活動之形式與內含的統一或本質……凡使個人殊異的精神活
動能與所有他人協同一致者,或能構成和諧者,即是民族的
精神統一,或即民族精神。若以定義的形式來看,那麼以民
族精神為主題的民族心理學,即能更精確地把民族精神說成
是:對於一民族的所有個人而言,它即是吾人內心活動
(
無論
就其內含與形式而言
)
都共同者。或簡言之,即所有個人內心
活動之同然者
(
Gemeinsame
)
。
(
Lazarus & Steinthal, 1860: 29
)
民族心理學所研究的民族精神,並不需預設它是一種實體性的存
在,而是一種對其所有成員的內心活動都具有規範有效性的共同
性。這種在所有人的內心活動都被普遍遵守的共同法則,建構了自
我與他人的統一。史坦塔爾甚至說,並非作為個人的人能創造民
族,反而是個人惟有揚棄自己的個別性,認同共同的民族精神,才
能創造出一個民族。民族精神也並非依血統或語言而形成,依血統
或語言的客觀觀點,只能將一群人分類為某一「種族」(
Race
und
Stamm
),但「民族的概念只基於民族成員對其自身,對其相同性與
共同隸屬性 (
Gleichheit
und
Zusammengehörigkeit
) 的主觀觀點」
(
Lazarus & Steinthal
,
1860
:
35
),才能成立。
史坦塔爾所謂的「共同隸屬性」或「共同性」,若放在馮特自
己的語言學研究中來理解,我們即能說那是一種「共通感」。因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