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215
在馮特的理論中,語言起源於手勢的身體運動,而手勢運動本身又
是一種情緒表達的運動。我們惟有對他人的表情與手勢有相同的情
感感受,那麼我們才能進一步在手勢的模仿中,確立表情與手勢所
代表的意義。這種內在於語言中的情感共通性,是語言能作為普遍
溝通媒介的基礎。語言因而必須預設民族的共通感,才具有可能性
的基礎。馮特因而主張,如果保羅也不能否認,心理學研究的法則
不是任意從外在給予的,而必須從內在經驗本身取得 (或者說,心
理學的研究對象應是「心理事件的成分」),那麼在心理學所研究的
心靈,即不外是指我們內心體驗的整體。在這些內心體驗中,必有
一些是大部分個人都共同擁有的,此種「內在體驗的共同性」,即
可說是語言與神話等文化產物存在的條件。馮特因而說:
如果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只是心理發生事件的組成成分,
那麼依以前的語言用法所稱的心靈,也不過就是指所有內心
體驗的整體。無疑的,這種體驗對大部分的個人而言都是共
同的,亦即對於像是語言或神話想像這些精神的創造物而
言,此種
[
內在體驗的
]
共同性,即是它們存在的生命條件。
(
Wundt
,
1911
:
12
)
民族心理學因而並不必預設心靈的實體化,而是應為文化科學找出
它們在我們內心體驗中的共同者,以使文化科學能建立在民族精神
的共通感之上,此即正如語言學即應建立在以民族共通的語言感為
基礎的內在語言形式之上。
三、未竟的文化科學之語言學奠基
史坦塔爾將「民族心理學」與「語言科學」在他的《民族心理
學與語言科學雜誌》中並列。保羅則將「文化科學之原則學」的理
念,落實在他的《語言史原則》專著中。馮特更將「語言」當成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