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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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特則與史坦塔爾所持的第二個理由一樣,主張語言是人類能進一
步建構其他文化產物的基本形式規定,他說:
直接與思想的內在過程連結在一起的外在意志行動即是語
言。在語言中,個人意志突破個別目的的限制,以能在言說
社群的共同意志中,重新找到自己。因為語言作為共同的意
志活動之最初的形式,同時即是建構更進一步的各種共同思
想的器官。稍後於語言的神話與習俗,作為共同意志之最早
的創造,必須預設語言的思想交換。
(
Wundt, 1906b: 307
)
由此可見,在十九世紀的語言心理學研究中,支持語言學是文
化科學之理論基礎的理由,主要有三個:(
1
) 語言學最具方法論的
精確性,(
2
) 語言的溝通理解是建構共同隸屬性的基礎,(
3
) 語言的
形式即是建構任何共同思想的直觀性基礎。可惜的是,保羅與史坦
塔爾都沒有真正去實現他們的理論洞見,而馮特雖然最紮實地用了
二十年的工夫,但最後卻仍走上「歷史心理學化」的迷途。民族心
理學以「個人-民族」這一對概念,來取代「個人-社會」這一對
概念,這意在以更高度的歷史具體性作為目標。但由於他們將民族
的概念收攝在民族精神的概念之下,這反而使得「個人-民族」這
一對概念,並不能接觸到真實生活實踐之社會互動的具體問題,從
而使得「個人-社會」之間的關係,被轉型到抽象的精神層面之上。
民族心理學試圖從語言、神話、藝術這些既與的文化產物作為分析
人類精神活動的基礎,這形同將個人之間的共同生活化約成民族精
神的作用,但若整體大於部分,則作為與個人精神不同的民族精
神,勢必只能被歸諸於超自然的、經驗上不可證明的作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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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對於馮特民族心理學之重要性的重新發現與反省批判,可以參見
Georg Eck-
ardt
(
1997
)
的導論。此處對馮特的批評,也主要引用他的論點,請特別參見
Eckardt
(
1997: 17-18, 25-2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