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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都受到表現在語言、神話與習俗等文化產物之內在共同法則的影
響,那麼對研究這些現象的文化科學,進行民族心理學的後設研
究,將能建構一個真正有事實性基礎的先驗領域。因為那些在語
言、神話與習俗等文化創造物中,所表現出來的民族精神的客觀化
建構法則,正是其成員之個人思想、想像與意志活動的先在規定,
雖則這些規定仍是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
馮特因而強調民族心理學相對於個人心理學研究的優位性,以
能克服意識哲學的研究侷限。他認為語言、神話、風俗是精神發展
的產物,在它們的生產創造中,個人的心理法則當然也有作用。只
不過,它們雖然包含有個人意識的特性,但卻不完全受這些法則的
決定。亦即它們雖然預設了諸個人之間的精神交互作用,但卻超越
出個人意識的能力與範圍之外。它們始終是新的發生事件的形式,
而不受限於個人心理學所預設的條件限制。此外,他又進一步指
出,民族心理學的研究成果,反過來將對個人心理學的研究提供很
好的啟發。語言、神話與風俗作為整體精神的產物,能為個人的精
神生命提供理解的材料。像是語言的現象,它雖是整體精神的創
造,但卻能為個人思維的心理學合法則性提供光照;神話發展是個
人想像創造的模範;而習俗的歷史則能照明個人意志動機的發展。
馮特因而主張,民族心理學的系統性研究對象,即應包括語言、神
話與習俗這三個領域,因為它們共同構成了在民族共同體中真實生
存的人,在其思想、想像與意志活動中,所必須遵循之普遍有效法
則的來源與基礎 (
Wundt, 1904: I,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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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族精神與共通感的建構
語言代表人是具有社群性的存有,然而受到洪堡特主張不同的
民族語言結構代表不同的世界觀的強烈影響,史坦塔爾一開始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