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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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探討。史坦塔爾為此與
Moritz
Lazarus
(
1824
-
1903
) 共同創辦了
持續三十年、刊行二十卷的《民族心理學與語言科學雜誌》
(
1860
-
1890
),馮特則花二十年的工夫寫出包含〈語言〉這一卷在內
的十卷本《民族心理學──語言、神話與習俗之發展法則的研究》
(
Völkerpsychologie. Eine Untersuchung der Entwicklungsgesetze von
Sprache, Mythus und Sitte
)
。他們兩人不約而同地主張語言學的研究
不單單是語言的問題,而是規範了民族精神之文化創造表現的形式
性基礎。這使得十九世紀的語言學研究,最終超出語言自身的領
域,擴大成為文化科學的奠基理論。為能理解語言學如何能作為文
化科學的基礎理論,我們應先理解十九世紀民族心理學的基本理
念,以及它如何為文化科學提供心理學研究的民族共通感基礎。
一、民族心理學的理念與系統
歷史比較語言學對於語言起源的研究興趣,注定他們的研究範
圍無法限制在語言的領域內。早在青年語法學派即已意識到,語言
學應有一門研究人類生理心理機制的學科作為基礎,以能回答「語
言究竟如何可能?」的問題。史坦塔爾則嘗試透過內在語言形式的
心理學研究,找出語言本質及其形成的可能性條件。語言哲學的後
設討論,凸顯語言學不是自我封閉的完足領域,它背後需有對民族
成員共同有效之內在語言形式的分析,以作為研究其文法的依據。
然而預設語言的文法結構背後需有來自民族語言感的內在語言形
式,這無疑等於說,語言其實即是具有特定形式法則的民族精神主
體,在其客觀化的創造活動中所形成的文化產物。語言哲學的討
論,因而不僅應從「人類語言結構的差異」來看它對「人類精神發
展的影響」,更應從語言作為民族精神的文化創造物,推證出人類
創造文化產物的精神形構力,所依據的法則為何。而這即是史坦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