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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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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兒童才能透過模仿這個聲音,而學會用它來指稱事物,並因而理

解該詞語的意義與用法。

兒童與周遭環境的互動,首先透過手勢的表達,然後才逐漸學

會聲音語言的使用。兒童在有意圖地使用聲音之前,已能應用伴隨

聲音的手勢,簡單的指示手勢因而在語言發展中,扮演極為重要的

角色。對於我們要用詞語標示的對象,若不能先把它指出來,那麼

兒童就幾乎無法學習理解到這些詞語的意義。從對兒童語言學習過

程的觀察,馮特總結說,表達情緒的聲音姿態要成為語音語言,至

少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 吾人必須能對事物的刺激產生能表

達情緒的聲音姿態,(

2

) 必須有手勢的協助,以建立記號與對象或

表象之間的關係,(

3

) 必須能模仿與他人共通的聲音表達,以使聲

音的客觀意義,能被跨主體地確定下來。當這三個條件被滿足了,

我們才能將本能發出的聲音,當成是具有意義共同性的語言溝通媒

介,而創造出語音語言。就此馮特說:

聲音姿態具有表達本能運動的情緒特色,但它本身仍不是語

言,而是進一步發展的聲音語言之不可或缺的基礎。如同一

般而言的表達運動形成手勢語言的基礎一樣,語言形成的契

機在於:當聲音姿態伴隨其他有助於理解的手勢,且是在想

將主觀的表象與情感,對他人進行傳達的意圖中被使用,亦

即在原初的本能衝動能成為隨意的行動時,語言才能形成。

此時若在社群中的其他成員,沒有具有本能與意志之彼此一

致的發展作為配合,或者說,此時若與理解的努力連繫在一

起的模仿衝動,並沒有去幫助固定一度形成的聲音記號,則

個人的意圖仍不能成功。我們因而可以將語言的發展區分成

三個階段:

(

1

)

本能的表達運動階段,

(

2

)

為傳達的目的,隨

意應用這個運動的階段,

(

3

)

這個運動經由首先是本能的,再

來是隨意的模仿而散播開來的階段。

(

Wundt

,

1893

:

614

-

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