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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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兒童才能透過模仿這個聲音,而學會用它來指稱事物,並因而理
解該詞語的意義與用法。
兒童與周遭環境的互動,首先透過手勢的表達,然後才逐漸學
會聲音語言的使用。兒童在有意圖地使用聲音之前,已能應用伴隨
聲音的手勢,簡單的指示手勢因而在語言發展中,扮演極為重要的
角色。對於我們要用詞語標示的對象,若不能先把它指出來,那麼
兒童就幾乎無法學習理解到這些詞語的意義。從對兒童語言學習過
程的觀察,馮特總結說,表達情緒的聲音姿態要成為語音語言,至
少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 吾人必須能對事物的刺激產生能表
達情緒的聲音姿態,(
2
) 必須有手勢的協助,以建立記號與對象或
表象之間的關係,(
3
) 必須能模仿與他人共通的聲音表達,以使聲
音的客觀意義,能被跨主體地確定下來。當這三個條件被滿足了,
我們才能將本能發出的聲音,當成是具有意義共同性的語言溝通媒
介,而創造出語音語言。就此馮特說:
聲音姿態具有表達本能運動的情緒特色,但它本身仍不是語
言,而是進一步發展的聲音語言之不可或缺的基礎。如同一
般而言的表達運動形成手勢語言的基礎一樣,語言形成的契
機在於:當聲音姿態伴隨其他有助於理解的手勢,且是在想
將主觀的表象與情感,對他人進行傳達的意圖中被使用,亦
即在原初的本能衝動能成為隨意的行動時,語言才能形成。
此時若在社群中的其他成員,沒有具有本能與意志之彼此一
致的發展作為配合,或者說,此時若與理解的努力連繫在一
起的模仿衝動,並沒有去幫助固定一度形成的聲音記號,則
個人的意圖仍不能成功。我們因而可以將語言的發展區分成
三個階段:
(
1
)
本能的表達運動階段,
(
2
)
為傳達的目的,隨
意應用這個運動的階段,
(
3
)
這個運動經由首先是本能的,再
來是隨意的模仿而散播開來的階段。
(
Wundt
,
1893
:
614
-
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