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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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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現手勢的想像力形構作用

透過指示手勢,使得表象能與對象建立意向性的連結。但在指

示手勢中,對象的表象內容尚未得到清楚的規定。若要使意指的對

象能被明確地掌握,我們還需為對象的內含做出更清楚的規定,以

能為概念的定義提供明確的內含。為了說明我們的身體如何能透過

手勢來建構出我們認知的對象,或如何能將我們的表象對象化,馮

特不僅意識到應將摹擬對象的「描繪手勢」改稱為「表現手勢」,

更在表現手勢中,再區分出「象形」與「會意」兩種手勢。這種區

分的著眼點,顯然也在於要在手勢語言中,建構出一種意義的身體

姿態構成論。馮特非常特殊地把身體的意義建構理論,放置在手勢

形式之逐步發展的過程中,以能徹底地從身體現象看出人類意識活

動的發展過程。

馮特首先把手勢的描繪摹擬,看成是想像力的自由形構活動。

手勢的摹擬功能雖然還不能充分地表現與意識同等形式的能力,但

其實與藝術創作一樣,我們畫圖並不只是在單純地描摹對象或實

景,而是選擇其特別引人注意的焦點來做重點的凸顯。摹擬本來就

是一種創作 (

poiesis

) 的活動,摹擬不是對既與之物的重複,而是一

種自由精神的投射 (

Entwurf

)。表面上看來的摹擬 (

Nach

-

bilden

),

實際上預設有它內在的型模 (

Vor

-

bilden

)。如同藝術的摹擬,絕非

照描,而是對形態或輪廓的概括,以凸顯出某些令人印象深刻的環

節。在此摹擬已經走向「表現」。在表現中,客體不是以它既成的

形態而被接受,而是意識按其建構的原則來加以形構。在這個意義

上,當我們說一個對象被摹擬出來,即已隱含它不是由個別的感性

特徵所組成的而已,而是其結構關係能被掌握並被表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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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採取

Cassirer

(

1964: 131

)

的詮釋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