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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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為何。這個句子之所以無法表達,即表示我們的手勢語句法規
則,是受手勢之直觀性原則的約束。
綜合以上三點,馮特因而說手勢語句法學即受以下三個心理學
原則的規範,用他的話來說就是:
手勢語的句法特性可歸諸兩個條件:首先可歸諸它嚴格遵守
的原則,亦即個別記號彼此相續的秩序,是依據它們在直觀
中彼此依待
[
的關係
]
而定;其次可歸諸個別記號之相對而言
較為緩慢的排列順序,這因而要求,當一符號本身不清楚時,
它即需經由前置
(
或非後續
)
的符號來表達它的意義。當這兩
個設準都滿足了,第三個條件就產生作用:當一表象比另外
的表象更能激動情緒時,那麼我們就有必要先表達這個表
象。對於手勢語而言,若它要滿足這種需求,但又不要違反
直觀性與可理解性的條件,那麼他就必須借助一個重要的手
段,即是將整體關連在一起的思想,分解成好幾個句子。
(
Wundt,
1904: I, 221
-
222
)
三、手勢語與意義的身體姿態構成論
當代學者
Adam Kendon
批評馮特的手勢區分缺乏明確的原
則,初步看來,的確像是指示、表現與象徵手勢的區分,是根據手
勢的記號學性格來做區分,但像是比劃與固定手勢,卻又是依手勢
表現的方式來區分 (
2000
:
58
)。但馮特對於手勢區分的重點,並不
在於提出完整而窮盡的手勢分類,而是要建立一個意義的身體姿態
構成論。馮特的問題顯然是更根本的,因為對他來說,手勢如果要
成為語言的一種表達方式,那麼我們就必須說明,它如何能從作為
物種共通的情緒運動的手勢,過渡到傳達個人思想的語言媒介。或
者說,它如何能從不隨意的反射運動,變成個人有意圖的思想表
達。手勢要成為語言溝通的媒介,它的意義必須具有普遍的可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