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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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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的表象是不同的,它與它所要傳達的意義內含,最多只具有恒常

連結在一起的性質。但在手勢語言中,手勢必須能作為表象的充分

象徵,在這個意義下,象徵手勢雖然是以間接的方式來意指它的所

指,但它並不能僅使用任意的符號,而是仍需使用已有的手勢,以

作為能表達出與它不同但仍有聯繫關係的概念的感性圖象。就此,

馮特說象徵手勢只是指示與表現手勢的次要類,即因它最後仍需借

助這些手勢,作為它用來表達思想概念的感性圖示。例如在圖

6a

中,原來用來表達牛角的象形固定手勢,也可以當作表達「危險」、

「強硬」等不同意義的象徵手勢,這顯然即是從牛角的「尖銳」與

「堅硬」等涵義,所引申出來的象徵意義。

二、手勢語的句法學

語言係將詞語連結成語句,以表達思想的內容。語言要能成為

語言,必得使概念與概念之間的整體關聯性,能依一定的邏輯關係

連繫起來。自洪堡特以來,語言學家即非常清楚,這種句法的邏輯

關係,是經由詞語的屈折變化與用連結語詞成為陳述句 (

Aussage

)

的文法標記詞,所共同組成的。語言惟有具備這些文法的表達手

段,它才能進行有機的運作。但手勢語的基本特色卻是:它的詞語

基本上不太可能有屈折變化 (它的基礎形式大都是作為表現手勢的

固定手勢),而且它也缺乏那些能用來標示文法範疇的形式成分。手

勢從外表上看來,幾乎就只是把一堆個別的記號湊合在一起,它表

面上看來像一個語句,但卻缺乏上述形成「陳述句」的基本要件。

手勢語因而被認為是:「不成語句、沒有文法」(

Wundt, 1904

:

I,

208

)。在這種理論的窘境下,馮特的手勢語句法學研究,即至少需

要先完成三個任務:第一,說明在什麼意義下,手勢語算是具有句

法的一種語言;第二,手勢語的基本句法規則是什麼;第三,主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