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175
(
1904
:
I, 155-156, 162
)。這個區分有它的合理性。因為我們的手勢
表達的確並非只是在複製對象,而是在表現我們對對象的表象建
構,因而以「表現手勢」取代「描繪手勢」的確是合適的。將「象
徵手勢」另立一類也是有必要的,因為象徵手勢與其他手勢都不
同,它並不一定與它意指的對象有自然的類似關係。
(
1
) 馮特在《民族心理學》中,對於手勢的重新分類不是毫無
原則的,而是依手勢的身體表達與人類意識發展的互動關係,來分
析各種手勢的心理學來源。他首先指出:在從情緒表達到手勢語言
的發展過程中,指示手勢的變化不大,因為指示手勢基本上就是把
對象指出來的身體動作而已。不過在作為溝通的媒介中,指示手勢
仍有重要的發展。在溝通傳達的過程中,有兩種情形是不論對象存
不存在眼前,都能運用到指示手勢,那就是用來指溝通中的「人」
與「時空關係」的手勢。這是因為,只要有溝通就一定有我們面對
的夥伴,我們因而能用身體的各種部位來指出你或我;或者只要我
們存在,我們就能以我為方位的中心與時間的當下,而指出其他的
方位與時態。就此而言,指你、指我,指上、指下,與指現在、過
去的指示手勢,就成為在手勢語言中經常被使用的手勢 (
Wundt,
1904
:
I, 158
-
159
)。
(
2
) 相對的,受到模仿衝動不斷影響的摹擬手勢,則會衍生許
多不同種類的手勢,以能表達愈來愈複雜的心理活動。馮特在此意
識到,在手勢語言中的摹擬手勢,已不宜再稱為「摹擬」手勢。因
為在手勢語的表達中,它所做的不只是在模仿對象的外形,而是對
外在對象進行某種程度的自由形構。這正如在「造型藝術」中的摹
擬,已非在「仿造技術」中的單純模仿 (
Nach
-
bildung
),而是透過
將模仿的對象予以改造 (
Um
-
bildung
),以表現創作者內心自由創造
的理念 (
1904: I, 156
)。在手勢語言中,摹擬手勢的摹擬也是一種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