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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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進一步發展出「會意手勢」。馮特將「會意手勢」定義為:「記
號與對象之間的關係,必須經由想像的協助或補充的功能,才能被
理解」(
Wundt, 1904: I, 156
)。會意手勢的特色因而在於,它不是在
重複對象自身的整個形體,或它令人注目的特殊部分,而是為了它
的「意指」(
Bezeichnung
) 而選擇個別的特性,或任意指出的特徵,
來標指特定的意思。例如圖
8
即是較為複雜的「會意手勢」,它配
合表情,在緊閉的雙唇前放置代表禁止的手勢,以表達「保持安
靜」、「不要吵鬧」的意思。此時他的手勢即不是在摹擬形體或特
徵,而是用某一手勢的特性,來標指他要求安靜下來的意思。
(
3
) 第三類手勢是象徵手勢 (
symbolische Gebärden
),馮特原來
把這類手勢放置在「摹擬手勢」這一類之下,但在《民族心理學》
的研究中,又主張它應當獨立為一類。只不過「象徵手勢」並非與
「指示手勢」或「表現手勢」並列,也不屬於它們的細類,而是在
這兩類之外的次要類。馮特之所以認為象徵手勢必須獨立一類,是
因為它在原則上有別於其他兩類。他將「象徵手勢」的特色界定為:
「它將出於某一直觀領域的表達性表象,轉移到另一個領域中,例
如將時間表象用空間加以意指,或者使抽象的概念能得到感性的直
觀」(
Wundt, 1904: I, 157
)。這表示,象徵手勢不是用直接意指表象
圖
8
要求安靜的會意手勢 圖
9
表示友誼與不信任的象徵手勢
資料來源:圖
8
引自
Wundt
(
1904: I, 172
)
;圖
9
引自
Wundt
(
1904: I, 187, 18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