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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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在,推論出手勢語不是由個別記號湊成的,而是由語句
組成的。
(
1904
:
I, 209
-
210
)
手勢語若能以特定的位置排列來表達它的句法,那麼第二個問
題就是,手勢語的基本句法規則為何。馮特對此,即依他對聾啞人
士手語的研究,指出手勢語的基本形式是主詞 (或附加形容詞) +受
詞+動詞的形式,亦即
S
-
O
-
V
或
S
(
A
) -
O
-
V
的形式。例如:「生氣
的父親打小孩」這句話,在手語中就會先做出「父親」的手勢 (同
時以生氣的表情做形容詞修飾語),再做出「小孩」的手勢,最後再
做出「打」的手勢,此時如果要說「生氣的父親用力地打小孩」或
「生氣的父親打小孩很多下」,那麼在手語中就會快速的做出「打」
的手勢,或重複做出好幾次「打」的手勢,以表示用力打,或打很
多下的意思。因而若要用副詞修飾動詞,那麼手勢語的基本句法就
可以寫成
S
(
A
) -
O
-
V
(
A’
)。
19
馮特指出,這些句法規則是依手勢語的特性所自然產生的結
果,而不是透過約定的規範而得。這種自然作用的結果,特別可以
從聾啞人士學習語言的過程中觀察到。聾啞人士在學習一般人的語
言時,最常見的就是他們常忽略詞語的屈折變化,或者他們經常會
用一般口語表達並不需要的成分來進行表達 (例如在口語中:「我
必須敬愛我的老師」,在手語的表達中,經常會被表達成:「我-
不-毆打-欺騙-辱罵-老師-我-愛-尊敬」)。這顯示,手勢語
所使用的語言形式並不只是他們思想的外衣而已,而是對他們本身
的思想有影響,以致於一旦他們使用別的語言形式時,也還是會受
到他們原來形式的影響。只不過,馮特也強調:「我們的習慣次序
並不具有作為不可改變之作用法則的意義,而是它隸屬於一普遍的
19
關於手勢語句法學,亦可參考游順釗
(
2012
)
的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