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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這些句法規則的心理學基礎是什麼?
針對我們提出的第一個問題,馮特指出,手勢語之所以會被認
為是「不成語句,沒有文法」,大都是因為:(
1
) 它相應口語表述
的許多部分,有時是可以任意去掉的 (例如,父親給兒子蘋果,在
手語中只要打出「父親-兒子-蘋果」的手勢即可,動詞「給」是
可以不要的);(
2
) 它缺乏那些我們能用來表示文法範疇的形式成分
(例如它缺乏可做格位變化的冠詞,以致於它無法區分那一個是主
格,那一個是受格)。但馮特指出,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因為:
上述 (
1
) 的批評,其實只是反應出手勢語的特性就在於,它會省略
那些自明的成分而不必去說它,或者有時它根本就是用表情來帶
過;對於 (
2
) 的批評,則只是程度上的差別而已,因為有一些極為
抽象的言說部分,的確沒辦法做精確的表達,但是手勢語還是可以
或多或少經由「概念的具體感性化」來加以表達,且運用文法標記
詞的手段也是有時而窮,就算是陳述句也會有語義不明確的問題
(
Wundt, 1904
:
I, 208
-
210
)。
手勢語因而不是用詞語的屈折變化或文法標記詞,而是依手勢
的排列順序來表達它的句法規則。手勢在語句中的位置,實即代表
它的文法值 (
grammatische
Werte
),因而我們與其說手勢語缺乏文
法,毋寧說手勢語所隱含的句法規則,正好可以借用一般語言的文
法作為分析的工具,來加以展示。就此馮特即說:
若詞語的句法位置
(
syntaktische
Stellung
der Wörter
)
與語句
(
Satz
)
是息息相關的互換概念,那麼我們當然可以正當地談論
手勢語的句法學。凡有語句存在之處,即必有詞語連結的特
定法則可說,反之,凡有詞語連結之特定法則存在之處,即
必有語句可說。因而我不必從個別手勢之無差異
[
變化
]
的特
性,就推論說它缺乏語句,我們毋寧可以從有特定句法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