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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這些句法規則的心理學基礎是什麼?

針對我們提出的第一個問題,馮特指出,手勢語之所以會被認

為是「不成語句,沒有文法」,大都是因為:(

1

) 它相應口語表述

的許多部分,有時是可以任意去掉的 (例如,父親給兒子蘋果,在

手語中只要打出「父親-兒子-蘋果」的手勢即可,動詞「給」是

可以不要的);(

2

) 它缺乏那些我們能用來表示文法範疇的形式成分

(例如它缺乏可做格位變化的冠詞,以致於它無法區分那一個是主

格,那一個是受格)。但馮特指出,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因為:

上述 (

1

) 的批評,其實只是反應出手勢語的特性就在於,它會省略

那些自明的成分而不必去說它,或者有時它根本就是用表情來帶

過;對於 (

2

) 的批評,則只是程度上的差別而已,因為有一些極為

抽象的言說部分,的確沒辦法做精確的表達,但是手勢語還是可以

或多或少經由「概念的具體感性化」來加以表達,且運用文法標記

詞的手段也是有時而窮,就算是陳述句也會有語義不明確的問題

(

Wundt, 1904

:

I, 208

-

210

)。

手勢語因而不是用詞語的屈折變化或文法標記詞,而是依手勢

的排列順序來表達它的句法規則。手勢在語句中的位置,實即代表

它的文法值 (

grammatische

Werte

),因而我們與其說手勢語缺乏文

法,毋寧說手勢語所隱含的句法規則,正好可以借用一般語言的文

法作為分析的工具,來加以展示。就此馮特即說:

若詞語的句法位置

(

syntaktische

Stellung

der Wörter

)

與語句

(

Satz

)

是息息相關的互換概念,那麼我們當然可以正當地談論

手勢語的句法學。凡有語句存在之處,即必有詞語連結的特

定法則可說,反之,凡有詞語連結之特定法則存在之處,即

必有語句可說。因而我不必從個別手勢之無差異

[

變化

]

的特

性,就推論說它缺乏語句,我們毋寧可以從有特定句法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