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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作的表現活動,馮特因而主張,應將手勢語中的「摹擬手勢」,改
稱為「表現手勢」(
darstellenden Gebärde
),然後再將表現手勢區分
成「象形手勢」與「會意手勢」兩類。
象形手勢最接近原來在表達運動中的摹擬手勢,它基本上也是
「對身邊事物的純粹摹擬」(
1904: I, 156
)。只不過,它現在是在觀
看者的想像中來經驗對象,因而它如造型藝術一般,是能自由地形
構對象之更高階段的摹擬。例如圖
6a
是拿坡里人用來指長角動物
的手勢,圖
6b
是代表驢子的手勢,它們都無需摹擬出整隻動物,
而只要選擇性的摹擬特定的外形,或某個具有代表性的特徵即可。
根據做出象形手勢的不同方式,馮特又將它區分成兩種手勢形式:
一種是象形手勢的「比劃形式」,這種手勢是使用運動的手指,在
空中劃出表象對象的大致輪廓 (例如圖
7
,是北美印第安人以兩手
的手指,比劃出下雨的樣子,它因而是下雨的手勢);另一種是象形
手勢的「定型形式」,這種手勢是用手以固定停留的形式,摹擬出
對象的形態特徵 (同圖
6
)。在這兩種手勢中,比劃手勢是較為根本
的,因為定型手勢經常是因為先有比劃手勢的使用,再經長期傳統
的確定才產生出來的。
由於象形手勢具自由形構與選擇特徵做出表達的能力,它因而
圖
6
牛、驢等動物的象形手勢 圖
7
下雨的比劃手勢
資料來源:圖
6
引自
Wundt
(
1904: I, 164
)
;圖
7
引自
Wundt
(
1904: I, 16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