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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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在語言形式的語言心理學闡釋
透過上述邏輯學與文法學的區分,史坦塔爾認為他說明了以下
兩點:「一就消極面來說,[這顯示] 語言與思想既非同一,語言的
形式與思想的形式也非同一。……二就積極面來說,若排除只觀察
語言之實質材料的聲音學不論,文法學的真正任務應在於展示,相
似於藝術作品,為了呈現出思想,或為了使思想能被意識到,則語
言究竟應如何運作」(
Steinthal, 1871
:
60
)。他並由此指出,若我們
的思想必須透過語言來呈現,那麼思想的形式與語言的形式就不能
是同一種東西,否則必然造成不邏輯的思想是不能言說的結果,然
而對人而言,顯然再怎麼愚蠢的邏輯錯誤也是可以言說的。文法學
的基礎因而在於內在語言形式,而不在於思想的邏輯學。內在語言
形式的精神法則若不能以先天普遍的邏輯作為研究的基礎,那麼內
在語言形式所具有的普遍有效性,也就不是來自抽象的普遍性,而
應來自歷史的真實性。這使得史坦塔爾主張,文法學原則的研究,
仍應回到「語言起源論」的歷史發展過程。他說:
若不仔細分析與深入研究語言的本質、語言與精神活動的多
重關係、語言在精神的經濟學中的功能,以及語言在精神發
展中的有效作用,我們如何希望能找到文法學的原則呢?我
們必須從語言起源的探討開始,進行這個研究。
(
1871
:
73
)
在此,史坦塔爾並不像歷史比較語言學想透過根源語的重構,
來還原在語言起源時期中的原始語,因為歷史比較語言學所做的歸
納比較,並不能提供具有必然性的法則。在有文字記載以前,語言
早已存在。透過比較有文字紀錄的語言,並不能提供創造語言之精
神活動的法則。他因而與洪堡特一樣,都主張語言起源論應研究的
是,找出那些能說明語言究竟如何可能的精神性條件。他說:「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