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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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表達我們內在思想與感受的媒體。所以若就廣義而言,語言與
藝術都屬於表達理論,那麼我們就可以透過兩者的比較,來說明語
言表達的特性。
在藝術表達中,我們是以油彩或雕像的顏色、線條這些材料所
構成的外在形式,來呈現我們所想表達的美的理念。而在表達的媒
材與所欲表達的理念之間,則仍存在各種藝術風格的形式。這些藝
術風格構成藝術創作的內在形式,它們決定了藝術家如何使用各種
媒體,來表達出他們心中對於美的理念。同樣的,當我們想以聲音
這個語言媒介,來表達出我們內在的思想,那麼在言說的表達中,
除了外在的聲音形式與思想自身的邏輯形式之外,我們也還需要一
種類似藝術風格那樣的內在形式,以作為聲音與思想的中介。史塔
坦爾認為這種介於語音形式與思想的邏輯形式之間的第三種形
式,才是洪堡特所謂的內在語言形式。言說因而不只具有聲音與思
想這兩重的形式結構,而是同時具有三重的形式結構,它包括「思
想所帶有的邏輯形式,以及語言所帶有的聲音形式與內在形式」
(
Steinthal, 1871
:
59
),或即包括:「聲音 (思想的肉體化);內在語
言形式 (或肉體化的特定方式);與思想內容 (或即直觀或概念)」
(
1888
:
120
) 等三重的形式在其自身中。
在言說的三重形式中,聲音作為外在形式是思想的肉體化表
達,聲音必須透過身體的發聲器官才能產生。我們若要以聲音表達
出思想,則思想的內容即必須透過發聲器官的肉身化,以成為感性
可知覺的對象,這即所謂有意義的語言表達。在語言表達中,思想
的肉身化必須能符合發音生理學的限制,聲音學的法則因而具有它
獨立的生理學基礎。至於思想內容的形式,則來自思考事物所必須
討論,請參見
Croce
(
1909: 230-2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