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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文法學與邏輯學區別開來,以扭轉西方語言哲學自亞里斯多德以

來,即主要以邏輯語法學為據的「邏各斯中心主義」。他對於語言

起源論的心理學解釋,也使得語言起源論從印歐原始語的歷史重

構,轉向觀察原始民族與兒童的語言習得。史坦塔爾推動了十九世

紀從歷史比較語言學轉向語言心理學研究的典範轉移,而這個典範

轉移也確立了:語言之意義理論的建構基礎,並非在於邏輯語法與

指涉理論,而是在於建構內在語言形式的情感表達與身體姿態。這

是其後馮特論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最主要的思想來源,以下我們因

而必須先行考察史坦塔爾的基本構想。

一、文法學與邏輯學的區分

相對於施萊歇爾基於語音法則的研究,將語言有機體理解為依

自然法則決定的生物學發展,史坦塔爾基本上接受洪堡特將語言視

為精神有機體的構想。洪堡特主張:「語言是建構思想的器官」,

但語言對於思想的有機建構活動所依據的法則,乃是洪堡特所謂的

「內在語言形式」。史坦塔爾自陳,洪堡特這個概念對他的影響最

大 (

Steinthal, 1855

:

XX

)。透過闡明內在語言形式的構成與運作方

式,以說明語言文法與意義理解之間的關係,可說是史坦塔爾終生

研究的對象。

6

在洪堡特之後,

Becker

雖然也將語言理解為有機體,但他受洪

堡特的影響,仍將這種語言有機的運作歸諸於知性範疇的作用。史

坦塔爾則反對這種說法,因為若邏輯範疇即是人類普遍的思維結

構,或語言有機體的形式原則主要來自邏輯的範疇系統,那麼要不

是我們必須承認,不同的內在語言形式具有語言世界觀的差異性,

6

關於史坦塔爾對於洪堡特「內在語言形式」的各種理解方式,請參見

Bumann

(

1966:

116-133

)

的詳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