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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具有的純粹關係。事物透過感官機能呈現為感性直觀的內容,這些
內容必須能符合思想的純粹法則,才能被我們思考為經驗的對象。
任何透過直觀給予的思想內容,都必須受到邏輯範疇的決定。我們
現在如果要能以聲音表達出思想的內容,那麼首要的工作,即是如
何能將內在於思想內容中的知性範疇形式,與受發聲生理學節制的
身體性表達連結起來。擔任這個中介作用的言說成分,顯然即是內
在語言形式。我們只要接著去分析思想法則與聲音法則是如何共同
作用的,即可理解內在語言形式的運作方式,從而為語言學的文法
學研究提供語言心理學的基礎。
內在語言形式的作用既在於:使受發聲生理學限制的語音區分
音節活動與受邏輯範疇規定的表象綜合活動,相互連繫在一起。以
使我們的語言表達,能恰如其分地意指到我們所思想的對象或內
容。那麼語言學的研究,就不能只偏重研究聲音學的形式法則或邏
輯學的形式法則 (然而,證諸二十世紀的語言學發展,結構語言學
與邏輯文法學似乎都仍未跳脫史坦塔爾所見的研究限制)。在語言學
中,文法學有別於聲音學與邏輯學,它的研究對象應是洪堡特所說
的內在語言形式。且惟有透過內在語言形式的中介,才能說明我們
如何能以語音表達思想,史坦塔爾因而主張,「內在語言形式」才
是「意義理論」的基礎,他說:
意義學說
(
Bedeutungslehre
)
一點也不能是先天的;它完全與
邏輯學無關。它首先全然是個別的、歷史的拉丁語或希臘語
之類的意義學說。其次,語言只能奠基在其普遍的部分,亦
即只能奠基在普遍的心理學法則之上。我們因而不僅承認意
義學說與內在語言形式有親近的關係,而是主張就真正的理
解來說,意義學說即基於內在語言形式的說明。
(
Steinthal,
1855: XX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