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151
這是不可能的;要不就是得承認,語言的差異是因它們偏離了邏輯
思維,而非洪堡特所期待的,它是人類精神發展的決定性要素;再
不然就是得承認亞里斯多德以來的邏輯文法學的語言哲學觀點是
正確的,亦即語言只處理表達相同內含的思想內容,他只研究具有
主、述詞結構的命題,而不必考慮語音的不同表達或語句的不同結
構。語言學因而可以不必討論修辭學與詩學,而只要研究邏輯學。
但若語言學對於內在語言形式的研究,不能與邏輯文法學的研究有
別,那麼洪堡特在其普通語言學中,要透過語言結構的差異來說明
它對人類精神發展的影響,這種努力就完全落空了。
7
史坦塔爾認為若依洪堡特之見,內在語言形式是語言在語音區
分音節的表達中,受到知性行動的先天範疇所影響產生的,那麼語
言的文法即應具有邏輯的性格。這在印歐語的文法結構中的確特別
顯著,因為印歐語的文法結構,基本上即是藉著動詞的格位變化與
詞語的分類來進行語句的連結,其語法連接詞特別發達,因而很能
表達出與連結判斷之邏輯結構相同的文法形式。希臘哲學家自柏拉
圖、亞里斯多德到斯多噶學派,完成了依印歐語法找出文法的邏輯
範疇的工作。但史坦塔爾卻質疑印歐語的文法形式並非是人類唯一
的內在語言形式,但語言哲學卻自此即將邏輯學視為建構文法學的
基礎。史坦塔爾因而質疑,是否正因為印歐語是最合適於邏輯表達
的語言文法形式,結果卻反而導致它掩蓋了內在語言形式具有其獨
立於純粹思想的邏輯學之外的精神法則性,從而使我們無法真正理
解人類精神運作的形式?
8
7
關於洪堡特主張,不同的「內在語言形式」將造成「語言世界觀」差異的問題,請
參見林遠澤
(
2010
:
1015
-
1030
)
的詳細說明。
8
為了徹底釐清這個問題,史坦塔爾因而把文法學與邏輯學的區分,以及以心理學取
代邏輯學去說明內在語言形式的構成基礎與運作法則,作為他理論研究的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