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為人知的張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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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會提供在地作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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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陳若曦的說法可信度高。承上所
述,可以看到香港美新處對於作家的介入,這與他們公開宣稱的文
藝自由大相逕庭。美方一直宣稱的寫作自由,不壓抑作家,也是他
們自詡與共產政權下的創作不同之處。然而體現在美援文藝體制的
運作上,卻是一種「不自由的自由」或是「有限度的自由」,其中
「抓大放小」是美國權力對於文學的一種態度或原則。
二、《秧歌》的文學商品化與傳播
美援文藝體制的政治臉孔人人熟知,但是隱身在文學背後的經
濟面向,卻是在不知不覺中擴大。以《秧歌》的出版為例,如果根
據張愛玲〈憶胡適之〉一文,她拿給麥加錫看的兩章應該就是後來
《秧歌》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因為張愛玲是從月香回到家鄉
(後來
的第三章)
開始寫的,然而她寫完之後,美國出版商嫌這篇小說太
短,沒有人肯出版,於是張愛玲再加上第一章、第二章、王同志過
去的歷史一章
(回憶其妻沙明)
還有殺豬的那一章,都是後來加上
去的,然後才翻譯成中文
(張愛玲,
1976: 145
)。在這裡,我們看
到美國出版商對於《秧歌》的多處影響,而美新處的影響反而退居
幕後了,這便是美援文藝體制最難為人所覺察的地方,它的開始是
政治力,但政治力量往往退居後臺,而將美國出版商和香港出版商
推向權力的前臺,成了配合美國官方運作的「政治白手套」。
《秧歌》是美國新聞總署「授權」的作品。
1954
年
2
月
8
日,
美國新聞總署發文給香港美新處關於張愛玲的《秧歌》授權書,表
30
Reports
(
semi
-
Annual
)
,
March
22
,
1955
,
Hong
Kong
;
U
.
S
.
Consulate
,
Hong
Kong
;
Classified
General
Records
of
the
USIS
,
1951
-
1955
,
Box4
,
Entry
2689
,
RG84
(
NARA, n.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