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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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之食品安全風險,遑論妥善降低風險、預防食品安全問題。因此,
FSMA
制度設計所欲達成之「業者自我管理、
FDA
積極監督」監管
狀態將不復存在,僅存業者自我寬鬆管理,終將導致市場失靈;直
到食品安全問題爆發後,各業者之管理瑕疵才會浮上檯面。
二、進口食品監管之資源、語言與文化限制
FSMA
規定
FDA
必須於新法通過後一年內查驗至少
600
處外國
食品業設施,並於五年期間每年將查驗數量提昇一倍,已如前述
。 147惟
FDA
依法應於
2016
年時查驗高達
19,200
處外國食品業設施,
於經費與人力不足之情況下,
FDA
恐難達成
FSMA
之任命。更困難
者為,
FDA
境外查驗食品工廠之執行,亦維繫於相關人員是否能突
破語言與文化障礙,有效與外國政府協調合作,實際達成查驗目
的。舉例而言,
FDA
曾因誤讀中國製造商之名稱而造成查驗錯誤工
廠,以致未能及時應對與追溯食品安全事件;
FDA
亦曾發生海外當
地主管機關事前通風報信,縱容違法食品業者漏夜搬家,導致無法
繼續追查之情事。因此,
FDA
能否跨越資源、語言及文化限制,成
功克服此類在法令規範外的現實障礙,實為
FSMA
關於進口食品安
全監管相關規定能否成功運作之關鍵之一。
為符合
FSMA
國際合作之相關要求,
FDA
已挑選若干國家設立
外國辦公室
(如中國、印度、墨西哥);
FDA
海外辦公室除進行法規
訓練並提供適當協助外,實際上亦能扮演有效協調平台之角色,緩
解文化與語言限制,幫助
FDA
查驗人員有效執行外國查廠工作,並
嘗試與當地政府機關合作,共同確保其出口至美國之產品安全無
虞。
FDA
雖建立
11
個外國辦公室,積極調查當地訊息,協助
FDA
147
21 U.S.C. 350j
(
a
)(
2
)(
D
)
(
as amended by FSMA § 20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