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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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食品製造與加工之監管,仍須後續觀察。
其次,第三方認驗證可能產生利益衝突之問題
(
Lin, 2013
)。第
一種利益衝突與其商業模式有關,因食品業者得選擇執行稽核之廠
商,為了彼此競爭取得業務,第三方認驗證機構時有壓力需自動放
寬檢查標準來爭取客戶,否則食品業者將會尋找選擇其他「較有彈
性」之機構。第二種利益衝突則為
FSMA
制度設計所致,因法律允
許外國政府機關申請成為認證機構或第三方稽核員,許多出口導向
之國家被迫面臨「為美國食品安全把關」與「促進本國出口經濟」
兩重疊任務之間選擇兩難。然而,
FSMA
針對利益衝突之避免措施,
著眼於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間、驗證機構與外國食品業者間之金錢
上或附屬關係,雖施行細則限制認證與稽核人員執行業務間收取金
錢或禮物,
148
實質上卻無法處理上述兩種利益衝突問題。
2001
年美國境內之哈密瓜李斯特菌
(
Listeria
)
汙染事件即為一
適例
(
“Information,” n.d.
):受好市多
(
Costco
)
等大型零售業者委
託進行第三方認驗證之
Primus Labs
公司,將其業務分包給另一地
區性稽核公司,對
Jensen Farms
執行相關檢查後,給予
96
分的優
秀
(
superior
)
認證,因而引發這起橫跨
28
州、
33
人死亡、數百人
感染之食品安全事件
(
Flynn, 2013
)。
最後,面臨第三方認驗證制度之諸多潛在問題,
FSMA
之制度
設計卻無法提供系統性、有效之政府監督。從圖
1
仔細觀察可悉,
從
FDA
至終端外國食品業者之第三方稽核制度係以一綿長、多層次
之授權鏈
(
delegation chain
)
為基礎,
149
從
FDA
、認證機構、第三
148
21 C.F.R. §§ 1.624, 1.657.
149
此所謂授權鏈,係指由
FDA
至第三方驗證機購之代理人或承包商間,層層下放
監管權力之多層次授權結構;其授權途徑如下:
FDA—
認證機構
—
第三方驗證機
構
(
—
其代理人或承包商
)
。
21 C.F.R. § 1.600
(
“
Audit agent
means an individual
who is an employee or other agent of an accredited third-party certification bo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