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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歐美研究
對外國食品供應商工廠之查驗工作。
141
FSMA
亦要求
FDA
對外國
工廠、供應商與食品之查驗資源進行整合管理,將監管重心置於其
認定存在高風險之對象,以確保美國進口食品安全。
142
值得注意
者為,
FDA
依法必須於
FSMA
通過後第一年內查驗至少
600
處外國
食品業者,並且在往後五年間,每年增加一倍查驗數量。
143
亦即,
2016
年時
FDA
應檢測高達
19,200
處外國食品業者;於經費年年不
足之情況下
(詳見後述),
FDA
若不透過與其他國家政府機關進行雙
邊合作或藉由第三方稽核員來提高查驗效能,恐難達成
FSMA
之規
定。於執行外國查驗程序中,倘若出口食品之外國工廠、倉庫或其
他設施之所有者、經營者、代理人或政府機關,在不具有正當理由
之情形下,拒絕讓
FDA
查驗人員或其他經
FDA
指定之人員進入工
廠進行查驗,
FDA
得拒絕該工廠、倉庫或設施所生產之食品輸入美
國境內;若外國工廠、倉庫或其他設施之所有者、經營者、代理人
未於
FDA
提出查驗要求後
24
小時或雙方約定之合理時間內允許查
驗,應視為其已拒絕查驗。
144
肆、制度設計罅隙與應對建議
——
代結論
FSMA
乃
1938
年
FDCA
制定後,七十多年來規模最大之食品
安全立法。
FSMA
不僅提高
FDA
預防、監測及應對食品安全問題之
能力,更賦予其廣泛之行政權力與創新之管制工具,以確保進口食
品安全。重要的是,
FSMA
將全球食品供應鏈不同階段之食品業者
整合入其監管體系中,佐以其他重要制度設計確保其效率與效果,
141
21 U.S.C. 384c
(
a
)
(
as amended by FSMA § 306
)
.
142
Id.
143
21 U.S.C. 350j
(
a
)(
2
)(
D
)
(
as amended by FSMA § 201
)
.
144
21 U.S.C. 384c
(
b
)
(
as amended by FSMA § 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