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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認許認證機構時,應考量該機構之法律權限、能力、有無利益衝突

情形、該機構所遞交之品質保證計畫及認證資料保存管理等層面。

就認證機構之法律權限而言,該機構須證明其作為政府實體或具有

契約權限之法人,對第三方驗證機構進行評估,以判定其是否具有

稽核與驗證能力之必要權限,包括認證機構必須有權審查相關紀

錄、對於第三方驗證機購之表現進行現場稽核、執行監測,以及於

驗證機構不符認證要件時暫停、撤回或縮小認證範圍等。

121

所謂

認證機構之能力,係指該機構須具備符合此細則中相關要件之能

力,以及實施認證計畫所需資源;包括維持營運之財力,以及具有

相關知識、經驗與技術,足以有效評估或監督第三方驗證機構之充

足人力。

122

在利益衝突部分,要求認證機構於申請

FDA

認許時,

應證明其已實行避免利益衝突之措施且有能力符合此細則所規定

之相關要件;包括確保認證機構與第三方驗證機構間並無財務、管

理與控制關係、禁止負責認證者自第三方驗證機構收受餽贈,以及

於網站上公布其所認證之第三方驗證機構名單等。

123

此外,認證

機構必須提交品質保證程序

(

quality assurance procedures

)

計畫,包

括檢討缺失與迅速執行有效的改正措施,用以監督和評估其人員、

代理人以及認證系統之實效性;

124

且該機構亦須建立紀錄管理程

序,以於必要期間內控管、保存相關資料。

125

就監督方式而言,認證機構監督第三方驗證機構之方式為年度

表現評估,透過檢視第三方驗證機構之自我評估

(

self-assessment

)、

121

Id.

§ 1.611

(

a

)

.

122

Id.

§ 1.612.

123

Id.

§§ 1.613, 1.624.

124

Id.

§ 1.614.

125

Id.

§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