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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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浪費資源及監管空窗等問題
(
Hammonds, 2004
)。
儘管此些問題存在已久,
FSMA
不僅並未對食品安全之聯邦權
責加以釐清、精簡或統一交由
FDA
管轄,其規範客體甚至未涵蓋由
USDA
所監管之所有食品
(包括牛肉、豬肉、家禽、部分蛋類等製
品)。因此,主管機關權責分配不清之狀況在
FSMA
生效後依然未獲
解決,而管轄權衝突導致之管制效率問題亦未有所改善。即使
FSMA
要求
FDA
及
USDA
合作制定某些安全標準,然而
FSMA
終究未能
依循
GAO
之建議,將所有與食品安全監管相關之職權交由單一的
機關執行
(
Stewart & Gostin, 2011: 89
)。
五、其他問題:強制召回、小農豁免、進口商定義
FSMA
實行前,絕大多數之召回皆由食品業者主動發起
(或由
FDA
施壓後「自願」發起)。因此,問題食品召回之主要問題,並非其是否
為「強制」。反之,癥結點乃在於食品業者主動召回之執行狀況,缺
乏相關施行細則及機關予以積極監督,導致常有問題食品過期後仍尚
未完成召回之情事
(
“Jolley,” 2011
)。在進口食品與進口商責任層面,
食品召回意謂著成本費用極高之處理程序,而
FDA
於強制召回之行政
命令發出後,如何進行相關後續追蹤或完成時限等要求,仍屬未知。
此外,依據
FSMA
以及相關施行細則之規定,國內小型食品業
者
151或小型農場
152得豁免適用
FSMA
關於預防管制措施、安全
151
21 U.S.C. 350g
(
l
)(
1
)
-
(
2
)
(
as amended by FSMA § 103
)
.
國內小型食品公司包括:
(
1
)
由
FDA
依據
FSMA
授權所定義之「非常小型之企業」
(
very small business
)
及
(
2
)
該食品業者前三年所製造之食品,直接銷售予合格終端使用者
(
qualified
end-users
)
之比例高於銷售予其他購買者,且其銷售之所有食品年銷量營業額低
於
50
萬美元之「年銷量營業額有限之公司」
(
limited annual monetary value of
sales
)
,得豁免適用
FSMA
關於預防管制措施等相關規定。
21 U.S.C. 350g
(
l
)(
4
)(
B
)
(
as amended by FSMA § 103
)
,此處之合格終端使用者意指:
(
1
)
食品消費者,或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