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保險保費之前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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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於此應該檢視的是,以性別為保費差別定價是否會加深刻板印
象,因而有強化禁止性別歧視原則於此脈絡下效力強度的必要。以
壽險為例,女性的保費高是因為其壽命通常較男性長;在醫療險領
域,保險公司就女性被保險人收取較男性被保險人要高保費的理
由,是主張統計數據顯示女性去醫院看病的頻率比男性高,因為女
性通常比男性要有健康意識,故造成較多醫療支出 (
Wrase & Baer,
2004:
1625
)。在汽車險的部分,由於統計上男性出險率比女性車主
高,所以保費較高,而女性駕駛汽車肇事率比男性低,故享有較優
惠之保費,於此依據性別對保費差別定價應是考量男女性駕駛人的
駕駛行為模式不同;一種解釋的可能是女性駕駛人較為謹慎,故危
險駕駛的機率較低,男性駕駛人個性衝動、追求感官刺激,故容易
發生車禍,另外一種詮釋是,女性個性相對膽小故駕駛車輛小心,
男性對於車輛的操控能力較佳,影響其駕駛習性不同於女性。
有疑問的是,是否禁止歧視原則也禁止基於「非負面刻板印象」
所為之差別待遇,例如:女性在前開不同險種適用不同保費費率之
評價基礎「壽命長」、「比較有健康意識故常去看病」、或「開車
行為模式小心謹慎」。理論上,個體被依正面刻板印象為基礎受評
價,對其人格產生的負面效益一定比涉及負面刻板印象的情況微
弱,於此其受保障之需求也相對降低 (
Britz,
2008:
199
)。不過,究
竟刻板印象是正面或負面,認定起來相當主觀而界限模糊,例如小
心謹慎與保守畏縮僅是一線之隔。本文認為,以性別區別保費真正
必須受到質疑之處在於,此作法使得個體被剝奪讓保險公司依據其
個人真實狀況來精確地評斷其個人之風險發生率的機會,抹煞了每
個人有按照自己的意志與喜好決定或改變個人生活方式與習慣的
權利,並且以此作為評估所應負擔保費基礎的可能性,產生侵害人
性尊嚴保障所著重之尊重個體自主形成自我認同 (
Aufbau
eigen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