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保險保費之前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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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性別為準區別保費,也應該會盡力推出與其他保險公司保費定
價與給付方式有區隔的契約條件,以吸引可能的保險客戶上門
(
Wrase & Baer,
2004:
1626
)。是否一定要容許保險公司以性別區分
保費才能維持其營運與履約能力,以及是否禁止以性別區別保費一
定會戢傷相關保險商品的多元性,還待更多實證研究的佐證。
27
從
投保人的權利保障來看,若容許依據性別區別保費,對實際狀況與
所屬性別典型狀況不同的個體而言,除了可能有經濟層面的不利益
外 (部分人會因此被迫繳納高於實際應負擔額度的保費),同時也涉
及了對於特定性別者刻版印象的運用,導致個體透過自我實踐影響
他人對其評價以及基此自主形成人格的權利受限的結果。以性別保
費 區 別 定 價 標 準 有 疑 義 之 處 並 不 在 於 「 過 度 概 括 」
(
Überdeterminierung
;
overinclusiveness
),否則保險業者根本不會想
用性別作為風險評估參數,而是因為性別是被保險人無從選擇或難
以改變的一項人別特徵 (
Purnhagen, 2011: 700-701
)。
28
歐盟立法
者以能通過定期檢視性別作為保險風險評估基準仍有相當準確度
為前提,容許男女差別保費可以繼續合法地存在的作法並無實益,
27
由於實施男女單一保費的時間不長,目前的觀察焦點放在系爭判決結論要如何適
用在各種不同類型之保險契約,例如另有一內容與男女平等待遇指令第
5
條第
2
項內容相近之指令規定,亦即指令
2006/54/EG
的第
9
條第
1
項
h
款,允許企業退
休保險
(
betriebliche Altersversorgung
)
之保費在有保險精算與統計資料為據的狀
況下得區別男女保費,在指令
2006/54/EG
的第
9
條第
1
項
h
款未被歐洲法院宣告
牴觸歐盟法之前,企業退休保險是否仍得採取男女差別保費,參見
Beyer & Britz
(
2013: 1223-1224
)
;此外,該判決「時的效力」亦為有必要釐清之點,特別是系
爭判決對於在
2007
年
12
月
22
日到
2012
年
12
月
21
日間締結的保險契約效力有
何影響,參見
Beyer & Britz
(
2013: 1219-1220
)
。
28
總辯官在最終提議裡也認為系爭指令規定應被宣告無效的關鍵,是因為性別乃被
保險人不能改變的人別特徵,參見
GA
Kokott, Schlussanträge vom 30.09.2010 in
der Rs. C-236/09, Test-Achats ASBL, Slg. 2011, I-773, Rn.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