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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保險保費之前男女平等?

609

能以性別為準區別保費,也應該會盡力推出與其他保險公司保費定

價與給付方式有區隔的契約條件,以吸引可能的保險客戶上門

(

Wrase & Baer,

2004:

1626

)。是否一定要容許保險公司以性別區分

保費才能維持其營運與履約能力,以及是否禁止以性別區別保費一

定會戢傷相關保險商品的多元性,還待更多實證研究的佐證。

27

投保人的權利保障來看,若容許依據性別區別保費,對實際狀況與

所屬性別典型狀況不同的個體而言,除了可能有經濟層面的不利益

外 (部分人會因此被迫繳納高於實際應負擔額度的保費),同時也涉

及了對於特定性別者刻版印象的運用,導致個體透過自我實踐影響

他人對其評價以及基此自主形成人格的權利受限的結果。以性別保

費 區 別 定 價 標 準 有 疑 義 之 處 並 不 在 於 「 過 度 概 括 」

(

Überdeterminierung

;

overinclusiveness

),否則保險業者根本不會想

用性別作為風險評估參數,而是因為性別是被保險人無從選擇或難

以改變的一項人別特徵 (

Purnhagen, 2011: 700-701

)。

28

歐盟立法

者以能通過定期檢視性別作為保險風險評估基準仍有相當準確度

為前提,容許男女差別保費可以繼續合法地存在的作法並無實益,

27

由於實施男女單一保費的時間不長,目前的觀察焦點放在系爭判決結論要如何適

用在各種不同類型之保險契約,例如另有一內容與男女平等待遇指令第

5

條第

2

項內容相近之指令規定,亦即指令

2006/54/EG

的第

9

條第

1

h

款,允許企業退

休保險

(

betriebliche Altersversorgung

)

之保費在有保險精算與統計資料為據的狀

況下得區別男女保費,在指令

2006/54/EG

的第

9

條第

1

h

款未被歐洲法院宣告

牴觸歐盟法之前,企業退休保險是否仍得採取男女差別保費,參見

Beyer & Britz

(

2013: 1223-1224

)

;此外,該判決「時的效力」亦為有必要釐清之點,特別是系

爭判決對於在

2007

12

22

日到

2012

12

21

日間締結的保險契約效力有

何影響,參見

Beyer & Britz

(

2013: 1219-1220

)

28

總辯官在最終提議裡也認為系爭指令規定應被宣告無效的關鍵,是因為性別乃被

保險人不能改變的人別特徵,參見

GA

Kokott, Schlussanträge vom 30.09.2010 in

der Rs. C-236/09, Test-Achats ASBL, Slg. 2011, I-773, Rn.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