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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Identität
) 的疑慮 (
Herdegen,
2014
)。禁止歧視原則與人性尊嚴保障
有密切的內在關聯,在具體歧視措施有侵害人性尊嚴疑慮的情況
下,也有強化禁止歧視原則的效力及審查密度的必要性 (
Kirchhof,
2010:
733
)。據此,種族、膚色、國籍等無法由個人行為控制的人
別特徵,也應該禁止作為保費定價基準;保險業者另一常用於區別
保費的人別特徵「年齡」,在這個面向的疑慮則相對較低:雖然個
人對於年齡會隨著時間增長無從改變,但至少每個人都有會經歷各
個年齡層、也享有自主決定要在哪個時點投保的權利 (
Purnhagen,
2011:
701
); 而且「年齡」這個人別特徵本身無法具體界定出一個
範圍固定的族群 (年齡級距不同群體範圍就不同),故依據「年齡」
所產生連結特定刻板印象或刻板人格全貌的效應,明顯要比性別、
種族等人別特徵要低 (
Britz,
2008:
117
)。
(
三
)
以性別為保費差別定價違反禁止性別歧視原則
綜上,從私人保險業者契約自由實際上所受到的限制層面來考
量,保險業者於本件中受限的是營業方式自由,其並非被禁止以「風
險發生機率高低」來訂定保費,只是不能用性別作為預測風險暨區
別保費之標準,保險事務領域有對風險發生率「預測」需求之特性
並未完全被忽略,欲以所涉事務領域之需要正當化系爭性別差別待
遇,顯得牽強。再者,以往依據性別大數法則評估風險會存在的誤
差,原本是由特定性別者承擔,但這並不合理,因為性別無法改變。
在禁止以性別區別保費後,這些保險精算機制下為了涵蓋風險評估
有誤差 (
statistische
Abweichungen
) 所多收取的費用將改由所有投
保人全體平均分擔,毋寧是比較合理的作法 (
Purnhagen,
2011:
702
)。關於保險市場多元性可能因為性別統一費率而受影響的說
法,本文認為,在市場競爭機制充分運作的前提下,保險業者若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