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保險保費之前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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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容許性沒有表示立場。歐洲法院之判決與總辯官最終提議的結論
一致,卻未如總辯官於本案最終提議所為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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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即便在以
大數法則作為風險評估原則的保險事務領域,也不容許可以統計數
據正當化男女保費差別定價之待遇,而僅以釋義學的方式,循系爭
指令第
5
條的規範邏輯認定男女性在保險事務領域係居於可相比較
之地位而應受相同待遇,至為可惜。
從趨勢上來看,歐盟法之禁止歧視原則 (透過歐盟立法或法院
判決) 介入調整私法關係的情況愈來愈多,表示在私法領域中平等
的問題愈來愈被重視。歐洲法院近年來以包括
Test
-
Achats
ASBL
案
在內的幾個判決,
31
逐步奠定了禁止歧視原則作為契約法基石的地
位 (
Purnhagen,
2011:
690
)。面對此等禁止歧視原則介入調整私法關
係的趨勢,有學者甚至以私法自治已死 (
Tod
der
Privatautonomie
)
描述這樣的發展 (
Adomeit,
2002:
1623; Säcker,
2002:
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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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
禁止歧視原則有「貫穿性質」(
Querschnittscharakter
),也就是歧視
的問題可能發生在任何事務領域,這意味禁止歧視原則在任何法律
關係脈絡下皆可發生影響力,若只著重歐盟基本權利實效性
(
Effektivität
) 的要求,肯認私法關係亦受禁止歧視原則之拘束,對
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之影響將比承認其他基本權利具有水平效力
的程度更大 (
von Danwitz,
2007:
705
)。本文認為,如果這樣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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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Kokott, Schlussanträge vom 30.09.2010 in der Rs. C-236/09, Test-Achats ASBL,
Slg. 2011, I-773, Rn. 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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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GH, Rs. C-144/04, Mangold, Slg. 2005, I-9981; EuGH, Rs. C-555/07, Kücük-
deveci, Slg. 2010, I-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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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否得在民法領域中直接設立民事上的禁止歧視規定的爭議,德國學界於該國
為轉化歐盟一系列反歧視指令,於
2000
年訂立施行一般平等對待法
(
Das Allge-
meine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
時有激烈的論戰,中文文獻參見周伯峰
(
2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