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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當化種族仇恨、仇外、反尤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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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有形式言論,或其他基於偏狹
之所有形式仇恨言論,包括偏狹的侵犯式國家主義、種族優越主
義、對於少數民族、移民、移民後代之歧視及敵意。」
4
而歐洲聯
盟
(
European Union
)
所認為的種族主義與仇外言論,包含「對特
定種族或宗教等群體訴諸暴力或仇恨」、「公然否認國際刑事法院
規約所規範之種族滅絕罪、違反人道罪、戰爭罪等罪行」。
5
不過應該思考的是以上對於仇恨言論之認定是否與歐洲人權
公約之內涵有關,歐洲人權公約是全世界第一個有拘束力之跨國人
權文件,不過也正因為其早在
1950
年即簽訂,本公約並沒有如前
述其他國際人權條約一樣地明文禁止仇恨言論,其規範模式屬於前
述第四種模式,即一方面規定保障權利,同時規定得以限制之正當
理由。另外,歐洲人權公約與其他國際人權條約不同的是其有特別
規定如果行使權利之目的是損害權利與自由或超越公約規定的權
利與自由的範圍的話,可以排除保障。
以下先分析公約如何保障及限制相關權利,以利於瞭解歐洲人
權法院在何架構之下討論何謂仇恨言論及是否與如何限制等議題。
(
一
)
權利保障
公約前言強調,本公約之目的是使得世界人權宣言
(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所「宣布的權利獲得普遍與有效的承
3
過去國內一般是使用「猶太人」,不過有民間團體認為「猶太人」一詞,因為使用
犬部,可能有歧視與貶抑意味,因此建議使用「尤太人」,本文認為此建議非常有
意義,因而贊同採用之。
4
Committee of Ministers, Recommendation 97
(
20
)
No. R
(
97
)
20 on “Hate Speech,”
30 October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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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Council Framework Decision 2008/913/JHA of 28 November 2008 on combat-
ing certain forms and expressions of racism and xenophobia by means of crimin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