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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貳、不同規範模式
一、其他國際人權條約之規範模式
就本文所關注的何謂仇恨言論及應否與如何限制等議題而
言,國際人權條約有幾種不同規範模式。第一種是在保障表意自由
同時直接規範何謂仇恨言論,並直接要求立法禁止。例如聯合國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保障表意自由權,不過第
20
條規
定「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及「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
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都應以法律禁止之。而美
洲的美洲人權公約
(
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
第
13
條第
1
項保障表意自由權,但是其第
5
項亦明定「任何戰爭宣傳和
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構成煽動非法暴力行為,或以任
何其他理由,包括以種族、膚色、宗教、語言或國籍為理由,對任
何人或一群人煽動任何其他類似的非法活動,都應視為法律應予懲
罰的犯罪行為。」因此對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美洲人權公
約而言,所稱仇恨言論,著重於禁止戰爭宣傳及鼓吹民族、種族或
宗教仇恨之主張。而且其直接規定各國應該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種模式是一方面保障表意自由,另一方面認為得因仇恨言
論之內容而限制之。例如保護所有遷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
公約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
)
第
13
條第
2
項保
障遷徙工人之表意自由,不過同條第
3
項亦規定得基於「防止構成
煽動歧視、敵視或暴力之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主張」,而限
制表意自由。其所強調的是遷徙工人之表意自由應該受到保障,不
過如果構成種族或宗教等仇恨內容時得以限制之。
第三種模式是特別規範種族仇視並要求國內法律將其規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