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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歐美研究

貳、不同規範模式

一、其他國際人權條約之規範模式

就本文所關注的何謂仇恨言論及應否與如何限制等議題而

言,國際人權條約有幾種不同規範模式。第一種是在保障表意自由

同時直接規範何謂仇恨言論,並直接要求立法禁止。例如聯合國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保障表意自由權,不過第

20

條規

定「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及「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

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都應以法律禁止之。而美

洲的美洲人權公約

(

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

13

條第

1

項保障表意自由權,但是其第

5

項亦明定「任何戰爭宣傳和

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構成煽動非法暴力行為,或以任

何其他理由,包括以種族、膚色、宗教、語言或國籍為理由,對任

何人或一群人煽動任何其他類似的非法活動,都應視為法律應予懲

罰的犯罪行為。」因此對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美洲人權公

約而言,所稱仇恨言論,著重於禁止戰爭宣傳及鼓吹民族、種族或

宗教仇恨之主張。而且其直接規定各國應該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種模式是一方面保障表意自由,另一方面認為得因仇恨言

論之內容而限制之。例如保護所有遷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

公約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

)

13

條第

2

項保

障遷徙工人之表意自由,不過同條第

3

項亦規定得基於「防止構成

煽動歧視、敵視或暴力之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主張」,而限

制表意自由。其所強調的是遷徙工人之表意自由應該受到保障,不

過如果構成種族或宗教等仇恨內容時得以限制之。

第三種模式是特別規範種族仇視並要求國內法律將其規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