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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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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歐洲人權法院對於諸多國家有影響

(廖福特

, 2003:

49-50

)。首先,當然歐洲人權法院對於公約會員國之國內法有相當

大之衝擊,幾十年來歐洲各國為了符合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要求,

已相當幅度地修改其國內法

(

Bernhardt, 1994: 297-319

)。其次,歐

洲人權法院之判決亦可能為歐洲以外國家之國內法院引用,例如澳

洲、紐西蘭、印度、美國、辛巴威等國家國內法院便曾引證歐洲人

權法院之判決,作為其論證之基礎

(

Merrills, 1995: 20

)。

歐洲人權法院對其他區域人權機制,例如美洲人權法院

(

Inter-

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及非洲人權委員會

(

Afric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

) 有相當深遠之影響,其判決內涵明顯

地有歐洲人權法院之影子。歐洲人權法院甚至對於聯合國公民及政

治權國際公約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的監督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

(

Human Rights Committee

)

亦有相當

影響,例如有關「判斷餘地原則」(

margin of appreciation

)

在國際

人權法之適用

(

Helfer & Slaughter, 1997: 273-391

)。

歐洲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院如何定義及規範仇恨言論,亦可

能對於諸多國家及國際人權體系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因而本文關注

歐洲人權法院如何面對仇恨言論之相關議題,對於本文而言有三個

論述核心,第一,仇恨言論所指之內容為何;第二,歐洲人權法院

所適用之審查基準為何;第三,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所呈現之權利內

容為何?同時本文有以下之安排,本文第貳節先討論各國際人權條

約是否明文限制仇恨言論及歐洲人權公約相關權利之保障及限制

內涵,以利於瞭解歐洲人權法院在什麼架構之下討論何謂仇恨言論

及是否與如何限制等議題。接下來本文將相關議題區分為政治爭

議、宗教爭議、種族爭論、國家認同、性別認同等五個面向,分別

在第參節至第柒節論述之。本文第捌節為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