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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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歐洲人權法院對於諸多國家有影響
(廖福特
, 2003:
49-50
)。首先,當然歐洲人權法院對於公約會員國之國內法有相當
大之衝擊,幾十年來歐洲各國為了符合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要求,
已相當幅度地修改其國內法
(
Bernhardt, 1994: 297-319
)。其次,歐
洲人權法院之判決亦可能為歐洲以外國家之國內法院引用,例如澳
洲、紐西蘭、印度、美國、辛巴威等國家國內法院便曾引證歐洲人
權法院之判決,作為其論證之基礎
(
Merrills, 1995: 20
)。
歐洲人權法院對其他區域人權機制,例如美洲人權法院
(
Inter-
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及非洲人權委員會
(
Afric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
) 有相當深遠之影響,其判決內涵明顯
地有歐洲人權法院之影子。歐洲人權法院甚至對於聯合國公民及政
治權國際公約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的監督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
(
Human Rights Committee
)
亦有相當
影響,例如有關「判斷餘地原則」(
margin of appreciation
)
在國際
人權法之適用
(
Helfer & Slaughter, 1997: 273-391
)。
歐洲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院如何定義及規範仇恨言論,亦可
能對於諸多國家及國際人權體系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因而本文關注
歐洲人權法院如何面對仇恨言論之相關議題,對於本文而言有三個
論述核心,第一,仇恨言論所指之內容為何;第二,歐洲人權法院
所適用之審查基準為何;第三,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所呈現之權利內
容為何?同時本文有以下之安排,本文第貳節先討論各國際人權條
約是否明文限制仇恨言論及歐洲人權公約相關權利之保障及限制
內涵,以利於瞭解歐洲人權法院在什麼架構之下討論何謂仇恨言論
及是否與如何限制等議題。接下來本文將相關議題區分為政治爭
議、宗教爭議、種族爭論、國家認同、性別認同等五個面向,分別
在第參節至第柒節論述之。本文第捌節為結語。